宗教裁判所僧侣裁判官主要由
多明我会派修士担任,也有少数
方济各会派僧团成员。最初裁判官巡回侦审,后来建立地区性的常设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对本地区异端的搜查、审讯和判决大权。主教和世俗政权有协作、支持的责任,但无制约、干预的权力。异端包括不同于
罗马正统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视为异端。不少反封建斗士、进步思想家、科学家、民间魔术师、
术士皆为裁判所打击迫害的对象。异端罪的侦审秘密进行。控告人与
见证人姓名保密。罪犯、
恶棍乃至儿童,皆可作见证人。一经被控,绝难幸免。为
被告作证、辩护,有被指控为异端的可能,因此无人敢为。被告如认罪并检举同伙,处理从宽。
苦行、斋戒、离乡朝圣、在公开
宗教仪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后缝缀黄色十字架受群众凌辱等,皆属轻罚。对不认罪、不悔过者,
刑讯逼供,从严定罪,处以
徒刑或死刑。死刑多为
火刑,交由世俗当局执行。对被判死刑、徒刑者,财产没收归教会和世俗政权分享,或由政府全部占有。没收异端财产而获得利益,是世俗政权积极支持
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从而造成滥肆搜捕、定罪,株连扩大的
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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