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21日市政府第14届12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4年9月4日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2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进行。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并制定使用规则,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
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交易房屋应当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交易条件。
第二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过在政府信息网站、政务窗口发布或者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刊登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通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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