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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

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产品缺陷,还是司机的驾驶过错。
    首先,我们已经证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
    其次,原告虽无义务证明司机无过错,但为利于法院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此提出两点意见:
    (一)司机持有有效驾驶执照,事故发生后,能尽力逃生并对受损车辆进行扑救。可见:司机驾驶技术娴熟并无证据证明其明显操作不当而造成事故。依一般判断标准,其有努力确保自身安全的本能意愿。司机在踩刹车时不可能故意撞向树干。
    (二)根据与本案相关的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6)岸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之内容:在原告诉称司机驾车(即本案所涉车辆)不慎造成事故,而司机(该案被告)未出庭而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一个基本事实:“被告驾驶该车在湖北省京山县境内行驶时,车辆突然失控,撞到路旁树上,导致该车损毁。”
    “车辆突然失控”,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原告无需再予举证。所谓司机“驾驶不慎”或操作不当,显然已被否定。无庸讳言,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就在于:“车辆突然失控”。至于为何失控,前已证明,不再赘述。
    同时,必须明确:由于产品质量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侵权事实成立且产品生产者没有免责的事由,被告即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有无过错并不免除被告的赔偿之责。
最后,原告在整个案件中,只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原告个人的巨大损失不应由于被告以及第三人司机的推脱而付之东流。
    综上,两被告的产品存在缺陷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且其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托人认为车辆ABS系统存在瑕疵,经协商未成后诉至法院。由于我国目前汽车ABS系统检测鉴定条件较为欠缺,且费用高昂(达数十万元,按现有法律规定由申请人预交),本案原告不得已放弃鉴定机会而以现有证据进行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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