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司罚决[2006]5号
被处罚人:张秋臣,男,44岁,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义宾北区4号楼1单元202号
经查: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刑初字第1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秋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张秋臣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6年9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刑终字第5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张秋臣的上诉,维持原判。
现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刑初字第1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刑终字第546号刑事裁定书、张秋臣律师执业信息、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北京市司法局2006年11月27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本局决定:给予张秋臣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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