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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身份的受限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2006]2号
时间:2008-01-21

京司罚决[2006]2号

被处罚人:张旭平  男  50岁

原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暂缓注册

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学院街14-6号

经查:2003年3月,张旭平与他人共同注册成立深圳市精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博公司),张旭平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2003年12月18日,张旭平以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简称京泰所深圳分所)的名义与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官湖村委会(以下简称官湖村委会)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合同内容规定:乙方(京泰所深圳分所)委派律师张旭平担任甲方(官湖村委会)的法律顾问;双方约定律师费为3万元;合同期限为一年。当日官湖村委会向精博公司支付了1万元的法律顾问费,精博公司分别开具了两张面值为9000元和1000元的发票。2004年5月17日,官湖村委会与张旭平解除顾问合同,张旭平将1万元顾问费退还官湖村委会。经查,京泰所未在深圳设立分所。

又查:2003年12月9日,精博公司与官湖村委会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书》,并收取了10万元的咨询费。

现有官湖村委会的投诉书,官湖村委会与京泰所深圳分所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复印件,官湖村委会与张旭平签订的《解除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张旭平退款凭证复印件,精博公司与官湖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精博公司出具的发票复印件,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精博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张旭平就本案的说明材料,京泰所说明,北京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京律纪处〈2005〉第41号),北京市律师协会听证会笔录,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调查笔录,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张旭平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

我局认为:张旭平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执业期间开设公司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十四条第七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张旭平律师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期自张旭平恢复执业时起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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