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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9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举个例子,你卖房子给甲,你负有保证这套房子不会有第三人来要这套房子的义务,当然甲若订立合同时就知道你已经将房子做了抵押还要购买的话,银行行使抵押权的时候,你就不用负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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