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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合同条款上的陷阱?


1、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在实践中,对方往往不但不提请你注意,反而会尽量想办法让你忽略这些条款。使用各花言巧语,什么“没问题了”、“都是这么签的”、“来不及了,别看了,盖章的要走了”。不但不让你看,还要在合同上写上“以上内容看过,是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并且对其内容充分理解”。凡是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特别小心,审查合同的条款,一旦发现有不合理条款时,坚决提出修改,不要等到发生纠纷再到法院去打无效。特别是在一些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较为常见。

2、合同条款要有可操作性。

   现在有很多合同中只规定了原则条款,而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性条款。一个销售公司向一个电子公司销售一台设备,合同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在买方未付清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卖方”,这条约定,是有效的,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货物有权转移的时间。但是这条约定很难实现。如果卖方依据该条取回货物,对于已经发出的货物就要退回,怎么退?是全额退,还是部分退,如果是全额,那么买方使用这段时间,就是免费使用了,如果不是免费使用,是有偿使用,那就要扣除使用期间费用,使用费怎么算?这些在合同都没有约定。

   在合同的可操作性方面,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对赔偿损失的约定。很多合同只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实际上损失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实际已发生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另一部分就是如果履行合同,一方可得到的利润,这部分被称为预期利润,即间接损失。实际损失是比较好计算的,但预期利润是一个需要计算才能得到的数字,这样在合同当中就应当规定预期利润的计算方法。

3、合同履行顺序设定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要先介绍一下合同法一个概念,就是先履行抗辩权。就是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结合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就可以知道合同履行顺序的意义:先履行一方的风险大于后履行一方,因为你履行了合同以后,对方可能会有不履行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如果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这种拒绝履行行为不构成违约。这样在签订合同时,设定双方履行义务时应当尽量约定由对方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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