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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2)
    (接上篇)   
     5、联锁系统所用的关键一次信号仪表、继电器、逻辑块、CPU、各种插卡及电磁阀等,每一种类与每一规格有一定的备用量。
        第13条  在开车投用前,联锁系统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联锁系统回路逻辑关系正确无误;
        2、关联的执行机构如电磁阀、切断阀、放空阀、风门档板等动作正确、迅速、可靠;
        3、所有指示灯、指示框、光字牌、DCS或PLC中CRT上的显示状态、动作正确,颜色符合规范要求。
        第14条  联锁系统投运时,由设备科组织,生产科、安全科及相关车间人员参与,仪表、电气维护人员对联锁系统回路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填写联锁回路确认单后,告知生产车间生产主任,生产车间生产主任再告知工艺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将仪表联锁系统投运。
        第五章  联锁保护系统的校验与维护
        第15条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对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试验:
        1、装置停工检修24小时以上的,检修结束开车前;
        2、新建装置在单机或联动试车前;
        3、单机设备或单元系统检修后,重新开车前。
        第16条  联锁保护系统随系统年度大修进行全面的维护与校验,并填写校验记录。
        第六章  解除/恢复管理
        第17条  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解除分为长期性解除和临时性解除。
        1、对于由于设计不合理、设计条件与实际工艺条件不符、工艺或设备条件、参数改变等原因造成联锁系统无法投用的情况,在经过相关部门详细论证后,可以办理长期性解除。
        2、对于由于工艺及设备开车、切换;工艺条件暂时不具备;设备、电气、仪表故障及检修;以及其它紧急情况下需要解除联锁的,可以办理临时性解除,但解除时间不应超过一年。
        第18条  生产车间的生产主任或设备主任负责提出并填写《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注明联锁解除(恢复)的原因、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解除性质”中注明“长期”或“临时”字样。
        第19条  A、B类联锁回路的长期性解除(恢复)申请书、A类联锁回路的临时性解除(恢复)申请书要由生产车间上报设备科,再由设备科组织生产科、安全科、生产车间、仪表车间、电气车间等单位进行审查会签,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0条  B类联锁回路的临时性解除(恢复)可以不经总工程师审批,但必须经设备科、生产科、安全科审查同意。
        第21条  在装置运行过程中,由于设备、电气、仪表检修原因需要在8小时内临时解除某一联锁回路时,由生产车间填写《安全联锁系统解除申请书》,经设备科、生产科审核同意后,再由操作人员进行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将相应联锁回路解除。
        检修作业完毕后,由生产车间进行确认,并填写《仪表联锁系统恢复申请书》,经生产车间生产主任或设备主任、电气和仪表相关人员确认签字同意后,由操作人员将该联锁回路重新投运。
        如果A类联锁回路的临时解除时间超过8小时,解除和恢复手续要按照本办法第18条规定办理
        第22条  经审批后的联锁解除(恢复)要由生产车间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实施解除(恢复)操作,必要时要与仪表车间共同确认。涉及到仪表接线摘除、短接和组态文件修改的工作,由仪表车间在办理联锁解除/恢复工作票证后负责实施,实施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要有必要的监护。
        第23条  对于解除联锁回路所涉及的工艺过程,生产车间要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审批手续等与岗位操作法相同),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要放在控制室的指定位置上。
        联锁回路解除后,要作好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和交底工作,使之熟练掌握处理程序。当临时性解除联锁回路恢复时,相应的保障措施或应急预案应及时撤消。
        第24条  操作盘(台)面上联锁开关(自动/手动、正常/旁路)的位置确认和操作,由工艺车间负责。
        装置上的联锁解除(恢复)情况,工艺操作人员作为交接班内容之一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变更管理
        第25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逻辑程序、原理等的变更。
        第26条  设定值变更,生产岗位的安全联锁装置运行参数需要变更时,由使用生产车间提出并填写《仪表联锁系统变更申请书》,生产科、安全科、设备科审核由仪控车间进行变更实施,A类联锁设定值的修改要经总工程师审批,A1类联锁设定值的修改需经经理批准实施。
        第27条  A1类联锁系统联锁逻辑的变更要由厂长批准实施,其他类的,由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28条  如果联锁的变更需要对联锁回路进行解除(恢复),必须按本办法第18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章  资料整理
        第29条  仪表车间负责长期保管历次的《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安全联锁系统校验记录》、《安全联锁系统变更申请书》;负责健全、保管各生产装置仪表联锁系统回路系统图、逻辑图、联锁系统技术资料、联锁系统组态文件;负责与生产车间建立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负责将联锁的解除/恢复、变更情况及时登记。
        第30条  各生产车间负责长期保管历次的《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安全联锁系统变更申请书》、联锁系统解除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与仪表车间建立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负责将联锁的解除/恢复、变更情况及时登记,并且每季度向本单位技术(生产)科和机动设备科上报联锁投用、解除/恢复、变更情况。
        第31条  生产科、设备科负责存档本单位的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A级联锁系统历次的《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
        第九章  附则
        第32条  设备科定期对各生产车间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标准按本规定执行,结果纳入到设备科月份考核当中。
        第34条  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35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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