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劫持他人后未以人身安全威胁索要财物是绑架还是抢劫?
    【案情】

    被告人李瑜于2008年7月在岑溪市加入传销组织,并发展时丰为其下线人员。2009年3月,李瑜离开岑溪回安徽老家,不再从事传销活动。2010年7月份,李瑜获知时丰在岑溪市作传销活动赚了很多钱,便产生向时丰要钱的想法。2010年10月31日早上,被告人李瑜纠集被告人李子玉、张海波、高泽赛、万朋飞,从广东东莞出发前往广西岑溪市,当日中午12时许,五被告人去到岑溪市明都新城寻找时丰伺机作案未果。11月1日19时许,五被告人发现时丰在岑溪市区明都新城单独行走,李瑜、高泽赛等人用木棒击打时丰头部后将其挟持上车。上车后,李瑜等人用仿真手枪威胁时丰并搜身,胁迫时丰说出钱包内两张银行卡的密码,并到附近的柜员机上查询得知两张银行卡上共有31111.08元。随后,五被告人去到岑溪市区东山公园的山上威胁时丰给人民币10万元。之后,五被告人押着时丰于当天晚上到广西容县市区丽景酒店入住。23时许,李子玉、张海波到银行柜员机取钱,但时丰的两张银行卡分别被吞卡和挂失冻结。11月2日10时许,因时丰没能按要求给钱,五被告人便威逼时丰用手机多次联系其女友钱婧婧,以时丰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被公安机关拘留需要用钱赎回的名义让钱婧婧将10万元钱汇到五被告人指定账户。钱婧婧于11月2日11时许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天23时许抓获五被告人并解救被害人时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瑜、李子玉、张海波、高泽赛、万朋飞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以绑架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李瑜和时丰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五被告人拘禁时丰的目的是索取债务,并非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因此,五被告人的行为应该是非法拘禁而不是绑架。

    【裁判】

    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瑜、李子玉、张海波、高泽赛、万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据此,法院根据五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的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以五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至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期,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五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分别提出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被告人李瑜与被害人时丰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案件的定性是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1、被告人李瑜与被害人时丰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被告人李瑜在庭上辩称,其是时丰在传销组织的上线,虽然暂时离开了岑溪,但对时丰发展的份额依然可以获得提成,因此其对时丰享有债权。经查,被害人时丰一直否认与被告人李瑜存在经济纠纷,而被告人李瑜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于2009年3月份便脱离传销组织回到老家,2010年7月份在获知时丰在岑溪做传销发展得不错,估计时丰赚了很多钱的情况下,产生向时丰要钱的想法,然后纠集其他四被告人来岑溪向时丰要钱,且被告人李瑜及其辩护人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李瑜对时丰享有债权,因此,被告人李瑜在庭上的翻供不成立,不能认定其与被害人时丰之间存在债权关系。而被告人李瑜与被害人时丰之间存在债权关系是被告人方辩解不构成绑架罪的前提条件,现该条件不成立,被告人方辩解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亦不成立。

    2、案件的定性是绑架罪还是抢劫罪的问题。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绑架罪的罪状描述比较简单,对侵财型绑架罪没有明确行为人是否应向被绑架人以外的人索取财物才构成,因此,学界有部分人认为只要行为人挟持了被害人,不管向谁提出索财要求都构成绑架罪,本案中公诉机关亦持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抢劫罪和绑架罪作了区分,认为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由此,学界的通说认为,绑架罪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挟持他人或者他人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以实施杀害、伤害或者其他侵犯被绑架人的方式向被绑架人的家人、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发出威胁,迫使后者交付赎金或者满足行为人的其他非法要求。绑架罪的客观行为常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对他人进行绑架等将他人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的行为;二是向关心、爱护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提出非法要求。本案中,五被告人要求被害人时丰虚构其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被公安机关拘留需要用钱赎回的事实向其女朋友要钱,并没有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为威胁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提出索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而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劫取财物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的特征。本案五被告人劫取财物虽不是确切的同一时间和地点,但具有延续性,五被告人以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后一直无间断地要求被害人给与钱财,应当视为当场的延伸。因此,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第1页  共1页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干货 | 实例分析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标准:不在于手段的当场性
刑事审判参考109郭建良抢劫案【第1183号】
结果加重犯中的未遂形态
梁克智、梁克财抢劫案
故意杀人后又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如何定性?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