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关于对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17 信息来源 农卫处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农发[2009]523号)精神,省联席办结合督导检查情况,对各市(区)和相关厅局落实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解决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工作过人员待遇工作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2010年第10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现就当前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农民身份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卫生人员是指:以农民身份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的医、药、护、技等卫生技术工作人员。

     二、农民身份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卫生人员,已经转为城镇户口者,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办法》(陕政办发[2009]86号文件)的,参照大集体职工解决,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工作年限后转交社保部门办理;不符合陕政办发[2009]86号文件的人员,先按现行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执行,待户口迁入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后,并轨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工龄补贴办法执行,暂由县级卫生部门受理。

    三、对符合条件人员的工龄起算时间要严格审查,原则上不得早于1965626,早于此时间的要有政府部门文字记录或县志、卫生志等史志记载证明,其受聘单位为新中国的政府部门批准的乡村医疗卫生单位。20091231前年龄已满60周岁仍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人员的工龄,应以其截止到20091231的实际工龄计算。今后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其工龄计算截止到60周岁,从到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如确实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岗的,由相关单位办理续聘手续,不再计算领取养老金的工龄。农民身份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后又继续工作的卫生人员,其工龄累计计算。

     四、农民身份省内跨地区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人员,其工龄应连续计算,并由现(或最后)受聘地区给办理身份认定和发放养老补助等手续,原工作地区应予积极配合。

    五、申报审核过程中,对于符合条件的违纪人员可以按在职实际工龄享受政策。违法人员不能享受政策。

六、认定享受政策人员,原则上以县、乡镇人民政府(公社)和乡镇卫生院的录用文件、文秘档案等为依据,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报设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由市级三部门报省级各相应部门备案。

 此项工作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敏感,各市区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务必于2010年国庆节前将政策兑现到位。工作过程中,如有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追查到人,严肃处理。

发布时间:2010-09-17 信息来源 农卫处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农发[2009]523号)精神,省联席办结合督导检查情况,对各市(区)和相关厅局落实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解决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工作过人员待遇工作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2010年第10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现就当前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农民身份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卫生人员是指:以农民身份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的医、药、护、技等卫生技术工作人员。

     二、农民身份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卫生人员,已经转为城镇户口者,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办法》(陕政办发[2009]86号文件)的,参照大集体职工解决,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实工作年限后转交社保部门办理;不符合陕政办发[2009]86号文件的人员,先按现行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执行,待户口迁入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后,并轨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工龄补贴办法执行,暂由县级卫生部门受理。

    三、对符合条件人员的工龄起算时间要严格审查,原则上不得早于1965626,早于此时间的要有政府部门文字记录或县志、卫生志等史志记载证明,其受聘单位为新中国的政府部门批准的乡村医疗卫生单位。20091231前年龄已满60周岁仍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人员的工龄,应以其截止到20091231的实际工龄计算。今后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其工龄计算截止到60周岁,从到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如确实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岗的,由相关单位办理续聘手续,不再计算领取养老金的工龄。农民身份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后又继续工作的卫生人员,其工龄累计计算。

     四、农民身份省内跨地区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人员,其工龄应连续计算,并由现(或最后)受聘地区给办理身份认定和发放养老补助等手续,原工作地区应予积极配合。

    五、申报审核过程中,对于符合条件的违纪人员可以按在职实际工龄享受政策。违法人员不能享受政策。

六、认定享受政策人员,原则上以县、乡镇人民政府(公社)和乡镇卫生院的录用文件、文秘档案等为依据,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报设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由市级三部门报省级各相应部门备案。

 此项工作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敏感,各市区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务必于2010年国庆节前将政策兑现到位。工作过程中,如有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追查到人,严肃处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浅谈村卫生室建设与乡村医生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卫生部: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村医现状:工作多补助少 多是编外人士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
乡村医生遇上“青黄不接” 基层医疗“薪火”如何传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