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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干扰器查处之困
近年来,在笔者所在的山东临沂无线管理处收到的各种干扰投诉中,数量最多的要数针对C波段和Ku波段的卫星电视干扰,占投诉数量的90%以上,多次造成包括临沂电视台、临沂日报社、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等单位卫星地面站通信瘫痪,严重影响了卫星通信秩序。

造成这类干扰的元凶是一种名为“卫星电视干扰器”的设备,由于卫星信号比较微弱,这类设备在相同频段上同时发射一个不强的信号即可造成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大面积瘫痪。通过对这类设备的查处,我们逐渐了解到,安装这类设备的均为当地广电网络公司或其下属的广播电视站及承包人。他们为什么要煞费苦心地干扰卫星信号呢?原因主要是受利益驱动。由于相关部门的监管缺失,卫星电视信号接收器(俗称“小锅盖”)销售泛滥,群众可以非常方便地购买“小锅盖”,成本只有不到两百元,可以收看几十套卫星电视节目,可谓“价廉物美”,与昂贵的有线数字电视形成了鲜明对比。然而,这种私装“小锅盖”的行为却严重影响了广电网络公司有线数字电视的销售。为了发展用户,有线数字电视销售人员只好出此下策,安装卫星电视干扰器干扰这些“小锅盖”,逼迫用户购买数字电视使用权。虽然我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是安装干扰器这种以违法手段遏制违法行为的做法不仅干扰了“小锅盖”,而且将众多合法卫星通信用户也一并干扰,危害性显而易见。

自2014年以来,临沂无管处累计接到投诉152起,查扣各类卫星电视干扰器41部,但仍无法控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除了利益驱动这一根源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卫星电视干扰器往往随意安装在移动通信基站铁塔和高层建筑上,无法直接锁定责任人,即便执法人员找到附近广电网络公司或广播电视站,其负责人也均不承认安装干扰器的事实,无法进行有效行政处罚。二是卫星电视干扰器价格低廉,售价仅2000元左右,执法人员拆除干扰器后,当地广电网络公司或广播电视站会立即更换地点重新安装。三是无线电管理部门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这部1993年出台的管理条例中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行为最高处罚为罚款5000元人民币,基本无法对这类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威慑,违法成本太低,使得违法分子更加有恃无恐。

目前,私装卫星电视干扰器和“小锅盖”的使用已经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怪圈:“小锅盖”销售泛滥,群众轻易购买,非法用户群扩大,有线电视销售人员安装干扰器进行干扰,群众投诉,无线电管理部门查处,群众恢复收看,非法用户群再扩大,有线电视销售人员继续干扰。

为此,笔者认为要解决卫星干扰器查处之困,只靠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努力是无法实现的,要在卫星干扰器和“小锅盖”的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齐抓共管才能起到作用,而这其中就涉及公安、工商、质检监察、文化执法、广电、无线电管理等多个部门。只有各部门都充分发挥其监管职能,密切协作,才能从根源上将卫星电视干扰器这颗“毒瘤”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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