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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3#烟囱防腐改造工程 “2.2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2月26日9时35分,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在3#烟囱内筒拆除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襄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副市长王忠运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4年3月6日,襄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建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3#烟囱防腐改造工程“2·2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发电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8日,位于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600000133378,注册资本16亿元,法定代表人章明。经营范围:电力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电能的生产和销售;电厂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经营;电力技术咨询、服务;电力物资、设备采购。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基本情况
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设计院),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5日,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薛夏南街与小夏街交叉口路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9000000657(1-1),法定代表人姜学寿,注册资本金1亿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工程技术的科学研究及设计;压力容器的设计;大、中型火电、水电工程设备总承包;机械产品、起重设备、钢结构的设计、咨询、制造、安装;工业自动控制系统与故障检测系统的开发和研制;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水电工程水工金属结构、钢结构和一般机电设备监理(监造);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耐磨件、特种设备的质量检测、型式试验、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该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电力行业(火电发电)工程设计专业乙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241005505,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日。
    (三)工程分包单位基本情况
    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兴港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18日,位于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国泰路北路3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2000070799,法定代表人陈仁元,注册资本金1亿元。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璜;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基础工程施工;道路施工;钢结构网架工程施工;承包境外房屋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等。2010年4月23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可承担40层以下及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证书编号:A1014032058201-6/1。2008年2月4日取得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编号为:(苏)JZ安许证字〔2005〕050192-1,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0日。
    (四)工程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湖北环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监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3日,位于武汉市吴家山街田园大道119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12000060779,法定代表人李坤,注册资本金3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承担电力工程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水利水电工程丙级监理业务。2011年3月25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E142003849。
    (五)事故工程概况
    襄阳发电公司位于襄阳市郊余家湖,一期四台300MW国产亚临界机组于1999年10月竣工投产,二期两台600MW国产超临界机组于2007年5月建成投产。2010年、2011年、2012年分别将300MW的1#、4#、2#机组增容改造为330MW机组,2013年将600MW的5#、6#机组增容改造为640MW,目前总装机容量为257万千瓦,是湖北省最大的火力发电企业。3#烟囱主要负责5、6号机组的排烟,该烟囟高210米,为套筒式单管烟囱,烟囱外筒为高标号钢筋混凝土,烟囱内筒在标高35米以下为高标号钢筋混凝土,标高35米以上为砖砌。按国家环保部的有关要求,2013年3月,襄阳发电公司启动了与脱硫脱硝改造相配套的3#烟囱防腐改造项目,计划把3#烟囱内筒的砖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全部拆除,改为钛钢复合板材质,并提前将3#烟囱通往5#、6#机组的烟道完全封闭。事发前,3#烟囱处于与机组完全隔离状态。
    (六)工程总承包、分包及事故发生前的施工作业情况
    襄阳发电公司3#烟囱钛钢复合板材料防腐改造项目总投资3400万元,主要是把烟筒内筒的砖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全部拆除,改为钛钢复合板材质,由华电集团公司直接发包给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3年5月15日,襄阳发电公司与郑州设计院签订了“襄阳发电公司3#烟囱钛钢复合板材料防腐改造总承包工程技术协议”。2013年3月8日襄阳发电公司与环宇监理公司签订了襄阳发电公司二期脱硫增容、脱硝改造工程监理合同,同步实施3#烟囱防腐改造工程的监理。襄阳发电公司认为3#烟囱钛钢复合板材料防腐改造工程是技改项目,只拆除和安装3#烟囱内筒,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拆除许可,只对3#烟囱防腐改造工程设计和施工图总图进行了专家评审,未进行改造工程安全预评价。
郑州设计院承接襄阳发电公司3#烟囱钛钢复合板材料防腐蚀改造工程后,于2013年4月6日成立了襄阳发电公司3#烟囱防腐改造工程项目部,并委托王剑利为项目部经理,为项目管理第一负责人,王赟为现场负责人,王欣为项目总工程师,张俊培为项目安全员,以上人员均取得相关资质证件。后因工作原因王剑利不能到项目部履职,在没有向业主和监理方报告的情况下,私自委托王赟为项目经理,负责襄阳发电公司3#烟囱防腐改造工程的管理工作,代其行使项目经理职责。2013年7月11日,郑州设计院与江苏兴港公司签订了襄阳发电公司3#烟囱钛钢复合板材料防腐蚀改造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郑州设计院及项目部未对江苏兴港建设公司项目部组成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项目部在编制《襄阳电厂#3烟囱防腐改造工程混合烟道及原内筒拆除方案》时,采用地方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DGJ08-70),而未采用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项目部编制的襄阳发电公司#3烟囱防腐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电动吊篮安装及拆除方案》、《混合烟道及烟囱内筒拆除方案》、《渣土清运补充方案》等编制、审核、审批程序违规。
2013年7月11日,江苏兴港公司与华电郑州设计院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后,成立了襄阳发电公司3#烟囱防腐改造承包工程项目部,并委托施亮为项目经理(丁光洋为现场负责人、丁光洲为技术员、杨英奇为安全员、余园丁为质量员),其中丁光洋和丁光洲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项目部下设拆除班组(主要拆除3#烟囱的内筒)和钢结构班组(负责钢结构件安装),杨英奇负责拆除班组。施亮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长期不在项目部履职,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交由丁光洋负责,而丁光洋未取得相关的执业资格证。2013年10月25日,该公司开始对襄阳发电公司3#烟囱进行拆除作业,至2014年元月初将35米以上的砖砌结构拆除完毕,期间未按施工方案对内筒渣土进行及时清运,导致内筒渣土堆积高达15米左右。在拆除35米以下高标号混凝土结构时,由于用电动风镐打不动,后采用人工液压钳拆除,但每天只能拆除10公分左右,大概干了10天时间,丁光洋说拆除进度太慢怕耽误工期,就让杨英奇想办法搞快点,杨英奇就建议采用切割的方法进行拆除,丁光洋同意后就让杨英奇到外面联系切割机。后来,杨英奇到西安经厂家介绍联系到上海一家公司租了两台德国进口切割机,2014年1月6日左右开始采用切割的方法进行拆除作业。施工方案中要求在拆除过程中拆除物的大小控制在0.3×0.3米之间,在对35米以下混凝土进行切割拆除作业时,实际每次先切掉0.6米×3米的切块,然后根据烟囱的大小尽量减少切割次数,有时切的大,有时切的小, 由于切割设备的轨道长度为2米,挂的高度为4米,为了便于操作大部分切块都切成2米×4米的混凝土块,最大的切块有4米×6米,由于拆除砖结构的渣土没有及时清运,已堆至15米高,切割掉落内筒的混凝土块在渣土上重叠交错地堆放着。2014年2月20日,开始对切割的混凝土块进行清运,最初采用吊车把65型号的挖掘机吊到5#烟道的横樑上,再由5#烟道进入内筒口,换上破碎锤进行机械破碎,但由于挖掘机吨位较小,用了两天效果不明显,又采用钢丝绳套住混凝土块,再用80型号的挖掘机往外拉,小块混凝土拉走了,大块混凝土挖掘机拉不动,清运效果也不太好,最后决定采用人工风镐破碎的方法,对切割下的混凝土块进行二次破碎,二次破碎方案未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2013年2月20日,环宇监理公司成立了襄阳发电公司环保技改工程监理项目部,并任命程德炎为总监理工程师,刘飞、李正新为安全监理师,王金柱为机务监理师,吴文龙为土建监理师,李文斌为资料员。2013年3月8日襄阳发电公司与环宇监理公司签订了襄阳发电公司二期脱硫增容、脱硝改造工程监理合同,同步实施3#烟囱防腐改造工程的监理,合同价格为138万元。环宇监理公司在施工单位进厂施工前没有对项目部相关人员资质资格进行审查,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位履职的情况没有追究,在施工中没有对渣土清运补充方案和二次破碎切割方案进行审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2014年2月26日早上8:00,江苏兴港公司土建班班长(拆除班组负责人)杨英奇带领9名工人到3#烟囱内筒15米渣土堆积的平台上对切割拆除的混凝土块进行二次破碎,首先,杨英奇进行了工作分工和安全技术交底,烟囱内按排4个人,分别是3个风镐工(党鹏真、张玉青、党耀武)对切割下来的混凝土块进行二次破碎,1个气割工(杨冬平)对二次破碎后的混凝土内的钢筋进行切割;烟囱外面安排5人,分别是2个吊篮维修工、2个清理工和1个地面安全监护工。工作安排和技术交底后,各组按照分工开始工作,杨英奇到烟囱外面转了一会后进到烟囱内。为了保证安全,施工现场设置了三根安全绳,第一根安全绳一端固定在吊篮上,另一端固定在对面烟道的横樑上,党鹏真、张玉青、党耀武三人的安全带挂在第一根安全绳上;第二根安全绳一端固定在倒链(手拉葫芦)上,另一端固定在第一块混凝土的钢筋上,杨英奇的安全带挂在第二根安全绳上;第三根安全绳的两端分别固定在第一块混凝土两端的钢筋上,杨冬平的安全带固定在第三根安全绳上。杨英奇从烟囱外进入内筒作业现场后,党鹏真、张玉青、党耀武三名风镐工已将压在第一块混凝土块下面的第二块混凝土块中间切割处的混凝土破碎完了,杨冬平正在对破碎后的混凝土块内的钢筋进行切割,杨英奇就站在杨冬平身边指挥,杨冬平切割到上一层钢筋时(混凝土厚度是35公分,块内有两层钢筋,切割时都是先切下面一层钢筋,再切上面一层钢筋)在切到上一层钢筋还剩7、8根钢筋时,杨英奇担心钢筋切割完后有危险,就让党鹏真、张玉青、党耀武三名风镐工把工具拿到第一块混凝土上面,然后站到安全的地方去。话刚说罢,9:35分左右,烟囱内筒施工作业面的混凝土切块突然发生坍塌,将张玉青、党耀武两人压在第一块混凝土下面,杨英奇和杨冬平被挤在狭小的混凝土块间的空隙中。
当时正在烟囱外面进行吊篮检修的杨栋(杨英奇之子)听到烟囱内发出“咕咚”一阵巨响后,意识到里面出事了就顺着吊篮护栏直接爬上内筒壁,看到里面全塌了,就喊杨英奇,只听到杨英奇答应,没有看到人,一着急就从内壁上直接跳下去,边喊边寻着声音向杨英奇爬去,在攀爬的过程中看到了张玉青(死者之一,一直使用其弟弟张振霞的身份证),就喊张玉青的名字,没有应答,杨栋就去救杨英奇,看到杨英奇、党鹏真、杨冬平三个人在一起,由于党鹏真受伤轻微,自已爬了上来,然后杨栋、党鹏真两人把绳子从上面放下,杨英奇在下面帮助杨冬平系好绳子,两人在上面拉,先把杨冬平救了上来,然后再用绳子把杨英奇拉上来。杨英奇被救上来后立即给郑州院项目部王赟打电话说“出事了,赶快救人”,王赟说“我就在现场,王赟接完电话后,看到王欣在现场,就让王欣拨打“119”、“120”求救,王赟就回项目部把车开到3#烟囱施工洞口准备运伤者。杨英奇这时没有看到张玉青、党耀武两人,就问党鹏真和杨栋看到张玉青和党耀武没有?杨栋说“张玉青在下面压着”。杨英奇顺着杨栋手指的方向攀爬下去,看到张玉青被压在混凝土下面一动不动,党耀武(死者之一)被压在混凝土的另一头下面,大声喊他们的名字都没有回应。9:55分,消防官兵已赶到事故现场,杨英奇他们就协助消防官兵展开救援。10:20左右,120救护车赶到,将受伤的杨冬平送往医院。
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副市长王忠运、市安监局局长陈启合、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马义兵等领导相继赶到现场,成立救援指挥部,调集、协调救援力量,组织指挥救援工作。由于事故现场空间狭小,救援十分困难,23:20张玉青被救出,经120救护人员检查确认已无生命体征,2月27日凌晨4:30左右,党耀武被救出,经120救护人员检查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3月6日,江苏兴港公司分别与死者亲属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作业人员在对烟囱内筒拆除的较大混凝土块进行二次破碎切割时,作业面交错堆积的混凝土块失稳发生坍塌,导致作业面5名作业人员坠落筒底,2名作业人员被滑落的较大混凝土块砸中。
(二)间接原因
1、郑州设计院有限公司
(1)施工组织机构不健全。郑州设计院承接襄阳发电公司3#烟囱防腐改造工程,成立了项目经理部,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王剑利为项目经理,但王剑利没有到位履职,并私自委托王赟代其行使项目经理职责。
(2)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程序违规。襄阳发电公司3#烟囱内筒拆除工程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毕后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技术、安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最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郑州设计院项目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电动吊篮安装及拆除方案》、《混合烟道及原烟囱内筒拆除方案》、《渣土清运方案》均由项目部安全员张俊培编制,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欣审核,再由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王赟审批,违反了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烟囱内筒拆除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存在缺陷。该方案对35米以下混凝土结构的内筒拆除没有制定具体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在风镐打不动时改为电动锯切割,且没有明确限定混凝土切块的规格,导致混凝土切块过大,无法清运,施工作业中拆除班组先将65型挖掘机吊到5#烟道进入烟囱内筒与5#烟道口,换用破碎锤进行机械破碎,效果不好,后用钢丝绳套住混凝土块,用80型挖掘机机械臂往外拉,效果也不明显,最后冒险采用人工进入内筒用风镐进行二次破碎、切割作业,且二次切割破碎作业没有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郑州设计院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绳使用不当;在安全隐患没有消除的情况下,对江苏兴港公司安排人员冒险进入烟囱内筒作业,随意改变拆除方法等冒险蛮干行为没有发现和制止。
2、江苏兴港公司
(1)施工组织机构不健全。江苏兴港公司委托施亮为襄阳发电公司3#烟囱防腐改造承包工程项目经理,但施亮长期不在项目部履职,安排没有任何资质的丁光洋为现场负责人行使项目负责人职责。
(2)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拆除班组没有认真落实各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人员安全绳使用不当,把安全绳固定在同一作业面的混凝土块的钢筋上,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在拆除作业中随意改变拆除方法,随意使用破拆设备;渣土清运不及时,导致内筒渣土堆积高达15米。
(3)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拆除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蛮干。在拆除35米以下混凝土结构烟囱内筒时,随意设定混凝土切块规格,小的切块2米×4米,大的切块4米×6米,大大超出原拆除方案0.3米×0.3米的切块标准,导致切下的混凝土块无法破碎和清运。在第二次破碎和清运混凝土切块时,曾冒险将65型挖掘机吊到15米高5#烟道破碎内筒混凝土切块,用80型挖掘机机械臂吊拉混凝土切块,在无明显效果的情况下,又冒险安排作业人员进入烟囱内筒,上到由渣土堆积而成15米高的作业面,用风镐和气割枪破碎、切割混凝土块。
(4)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210米高大烟囱拆除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拆除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指定专职安全员和技术人员在现场监督,发现不按方案施工时要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但江苏兴港公司项目部没有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监护,导致不按方案施工和违规冒险作业行为无人发现和制止。
3、环宇监理公司
(1)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混合烟道及原烟囱内筒拆除方案、渣土清运方案、吊篮安装及拆除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违规没有发现和纠正,并审查签字同意。
(2)对拆除班组渣土没有及时清运、混凝土切块标准过大、安全绳使用不当等不按照方案施工的安全隐患没有发现和制止。
(3)对作业人员将65型挖掘机吊到15米高的5#烟道破碎内筒混凝土块、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内筒对较大混凝土块进行二次破碎、切割等违规冒险作业行为没有发现和纠正。
(4)对郑州设计院项目部经理王剑利和兴港公司项目经理施亮长期不在项目部履职、私自授权让无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等问题没有发现和提出整改。
(5)未对施工单位组织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
4、襄阳发电公司
(1)对外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虽然安排了专人负责外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但安全管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没有发现施工单位不按方案施工和工人违规冒险作业行为。对郑州设计院和江苏兴港公司项目部经理不到位履职的问题发现后没有追究。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公司虽然制定了外包工程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对外包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入厂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但公司相关部门对外包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只进行简单的技术交底和安全知识考试后就同意进厂作业,使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3#烟囱改造工程“2.26”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姜学寿,华电郑州机械设计院研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工组织机构不健全,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程序违规,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有缺陷,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王剑利,郑州设计院项目部经理。长期不在项目部履职,私自违法委托项目经理,代其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王赟,郑州设计院项目实际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存在缺陷,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程序违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陈仁元,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按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5.施亮,江苏兴港公司项目经理。长期不在项目部履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6.丁光洋,江苏兴港公司项目实际负责人。项目部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未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7.李坤,湖北环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监理项目部未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8.程德炎,环宇监理公司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未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组织机构不健全,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程序违规,烟囱内筒拆除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存在缺陷,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湖北环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程序违规,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方案有缺陷,施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项目经理不到位等问题没有发现和提出整改;未对项目部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施工单位要深刻吸取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3烟囱改造工程“2.26”坍塌事故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要进一步加大对外包单位的管理。襄阳发电公司要组织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全员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加强对外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坚绝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防范事故意识。各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警示教育制度,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并将事故警示教育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要对照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排查治理,严查事故隐患,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
             襄阳市人民政府襄阳发电公司#3烟囱改   造工程“2.2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14年4月9日
附件2
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3烟囱改造工程
“2.26”物体打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1、事故善后赔偿:120万元
2、对事故单位罚款:60万元
附件3
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3烟囱改造工程
“2.2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职  务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签  名
组  长
陈启合
市安监局
局    长
副组长
徐江涛
市安监局
总工程师
黄春贵
市安监局
副调研员
成  员
徐国强
市监察局
 
彭  刚
市公安局
 
 
 
詹  军
市总工会
 
 
 
王  勃
市检察院
 
 
 
谭宝国
市安全站
 
 
 
谢荣东
市安监局
 
 
 
杜爱明
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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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二章 模板坍塌事故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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