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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1·23”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月23日12时20分,位于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国太村委寨岭村东北面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坊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余远辉和市长周红波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认真确认伤亡人数,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吸取事故教训,全力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7〕79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1月 24日,成立了由市长助理张军驰、市安监局局长蓝建东任组长,市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总工会等相关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宾阳县宾州镇国太村委寨岭村“1·23”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同志和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寨岭村基本情况。

宾阳县宾州镇国太村委下辖南华、大元、寨岭、国太、莫陈、陆瓦匠6个自然村。经调查,事故发生前,寨岭村从事非法生产爆竹的人数约230人,均为作坊式生产。其流程为: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原材料,在村庄东北面废弃的原宾阳县国泰炮竹厂内私自搭建的简易工房中混药和装药后,将装好药的半成品拉回家中插引、封口和包装。

(二)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情况。

宾阳县国太村加工生产爆竹至今已有300多年历史。1968年5月,宾阳县国泰炮竹厂建成,属村办集体企业,成立时有6个分厂,分布在国太、寨岭、大元、南华4个自然村;2003年4月,该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期,并被宾阳县工商局注销。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国泰炮竹厂寨岭分厂原址,位于寨岭村东北侧,占地约70亩。宾阳县国泰炮竹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注销后,厂房废弃无人管理,部分寨岭村村民私自在原厂区内搭盖简易工房,非法从事爆竹烟火药的混药、装药等活动。宾阳县在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中,曾拆毁过用于非法生产爆竹的工房,但因搭建工房用时短、成本低,部分村民存在侥幸心理,在“打非”行动过后马上重新搭建工房,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屡禁不止。

经现场勘察,寨岭村废弃的爆竹厂四周建有围墙,南北两侧 各设置有大门,一条道路直通两个门口。寨岭村村民主要利用原厂区南大门附近区域搭建工房生产爆竹(因靠近寨岭村,方便搬运物品)。此次事故三个爆炸点均位于原厂区南面,分布在道路两侧,由寨岭村经南大门进入约 70 米,道路右侧为谢顺标、覃凤秀加工爆竹的工房(共3间,呈倒“T”字形搭建,面积分别为41m2 、25 m2 、24 m2 ),往前约30米道路左侧为谢顺海加工爆竹的工房(单间,面积29.5 m2 ,距离谢顺标工房33.5米),再往前约50米处道路左侧为黄凤清加工爆竹的工房(2 间,总面积 47.5 m2 ,距离谢顺海工房52 米),工房均为水泥砖墙体、木梁石棉瓦屋顶结构。

据宾阳县公安机关侦查,2013年初,文高耀(男,37岁,宾州镇国太村委大元村人)开始雇用谢顺标、覃凤秀夫妇加工爆竹。双方约定加工方式为:谢顺标自己购买空炮筒和原料,在寨岭村废弃爆竹厂内混药、装药后交给文高耀,文高耀按1万头满地红爆竹支付给谢顺标材料费、加工费115 元。1月22日,双方电话约定事发当日的加工数量是40万头满地红爆竹。事故发生后,文高耀付给谢顺标、覃凤秀的家属赔偿费用46万元。目前,宾阳县公安机关还未掌握谢顺海、黄凤清2人受雇于他人非法生产爆竹的证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月23日,谢顺标、覃凤秀夫妇和谢顺海、黄凤清 4人在宾州镇国太村委寨岭村原国泰炮竹厂址内私自搭建的工房中非法加工生产爆竹。中午12时20分,谢顺标、覃凤秀2人装填爆竹药物过程中由于操作不慎,造成工房内爆竹烟火药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和飞散物致使谢顺海所在工房殉爆,谢顺海所在工房爆炸后又引起黄凤清所在工房殉爆,造成谢顺标等 4人当场死亡、3 栋工房被炸平。

1.事故发生时间。2014年1月23日12时20分。

2.事故发生时天气状况。根据气象部门发布天气状况数据,1月23日宾阳县天气状况:晴,东南风≤3 级,白天最高气温 20℃。事故发生时间是正午,为当天最高温度的时间。

3.第一爆炸点的推定。根据现场房屋倒塌的方向,从3个爆炸点爆炸坑内飞散物覆盖等情况技术分析推定:第一爆炸点位于谢顺标、覃凤秀所在工房。

4.爆炸药物成份检测结果。南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根据爆炸现场取样分析,确定此次爆炸的药物为非法生产爆竹所用的烟火药,主要成分为高氯酸钾、铝粉、硫磺、珍珠岩粉等。

5.爆炸造成的破坏情况。爆炸造成正在进行爆竹装(混)药的谢顺标、覃凤秀、谢顺海和黄凤清4人当场死亡,3栋工房完全倒塌,与 3个爆炸点相邻的3栋工房不同程度损坏。

6.爆炸现场药量推算。根据调查,按寨岭村非法加工爆竹的习惯(一般每天工作量是:用25kg 高氯酸钾配制的爆竹药填装25万头满地红爆竹)、现场遗留的原料箱(箱体标注为高氯酸钾,规格为25kg/箱)和爆竹药配方比例(高氯酸钾、硫磺、铝粉、珍珠岩粉的比例约为5221.5),以及爆炸后物体抛掷的距离,推定每个爆炸点工房内的药量不小于50kg。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副市长石文怀、自治区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处处长梁元超,及市公安、安监等部门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宾阳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县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负责人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开展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并成立了现场处置工作组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公安部门迅速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勘察事故现场,确认事故伤亡人数,排除险情,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对围观群众开展疏导教育,安抚事故死者家属,稳定群众情绪,事故未引起社会稳定问题。

三、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 4人死亡:

(一)谢顺标,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45212319630520135X,住宾阳县国太村委寨岭村二队 8 号;

(二)覃凤秀,女,1963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52123196302051405,住宾阳县国太村委寨岭村二队8号,与谢顺标为夫妻;

(三)谢顺海,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52123196611051353,住宾阳县国太村委寨岭村一队66号;

(四)黄凤清,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452123198311231343,住宾阳县国太村委寨岭村一队 25号。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谢顺标、覃凤秀在非法生产爆竹的装药过程中操作不慎,产生摩擦、撞击或产生静电引起爆竹烟火药爆炸。原因分析:据调查,根据寨岭村村民加工制作爆竹做法,爆竹烟火药混药、装药的危险作业都是在清晨完成,日出后就停止操作,而且混药、装药一般都是个人单独作业。现场勘查未发现3栋简易工房使用电器照明及其它电器设备,而且事发当日天气晴朗,未出现雷电现象,由此可排除因电源、电器及雷击等原因引发爆炸。1月23日(农历12月23日)中午,谢顺标、覃凤秀还在工房中填装爆竹药,说明急于在年关前赶工出货,在操作过程中心态急,动作节奏快,因拖拉、撞击行为或者静电产生火花引爆烟火药。谢顺标、覃凤秀、谢顺海和黄凤清4人在工房内操作时间长,3栋工房内存放的烟火药、带药炮饼数量较多,爆炸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波能量(从现场死者尸体破碎状况,工房内爆炸后留下的凹坑、工房倒塌情况和水泥砖瓦被抛掷的距离可以看出)。

经现场勘察,发生爆炸的3栋简易工房无消除静电装置、无防护屏障等安全设施,不符合烟花爆竹危险作业场所安全技术要求。谢顺标、覃凤秀的工房爆炸后,冲击波和抛掷的物品及火焰致使33.5米外的谢顺海所在的工房殉爆;同样,谢顺海的工房爆炸引起52米外的黄凤清所在的工房殉爆,3 栋工房相继爆炸,间隔时间很短。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当事人冒险非法生产爆竹。

(1)谢顺标、覃凤秀、谢顺海、黄凤清4人明知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是非法违法行为,仍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购买原料和建造工房加工生产爆竹。

(2)上述4人安全意识极其淡薄,拒不听从县、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禁止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教育、劝导,不顾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在不具备爆竹生产安全条件的场所冒险进行爆竹烟火药混药、装药作业。

2.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

(1)宾州镇党委、镇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力;宾州镇党委督促镇政府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不够、检查不到位。

(2)宾州镇政府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到位,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不力等问题。

一是镇政府对有关部门、国太村村委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扎实、不彻底,没有及时制止寨岭村村民违规建设工房非法生产爆竹的行为,导致非法生产事故隐患长时间存在。

二是未认真落实自治区、南宁市和宾阳县关于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研究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形势并制定有效打击措施;没有认真组织力量打击寨岭村村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打非工作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得力,没有彻底解决寨岭村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3)宾阳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要求不到位,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宾州镇党委、镇政府组织开展“打非”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4)2013年以来,宾阳县政府建立长效机制,组建专职“打非”队伍,持续开展“打非”工作,但仍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一是督促检查不到位。宾阳县政府虽然于2013年12月10日与各镇政府签订了《宾阳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目标责任状》,但监督检查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打非”职责工作不到位,没有对责任状的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二是贯彻执行上级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特别是 2013年11月以来,自治区安委会、市安委办通报了梧州市岑溪市“11·1”、北海市合浦县“11·21”两起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对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进行了部署,但宾阳县政府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组织开展“打非”工作不彻底、不全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宾州镇国太村村民非法生产爆竹的行为。

三是打非力度不够,责任追究不到位。宾阳县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由来已久,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宾阳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非法生产爆竹的原料来源,没有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认真追查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组织者,并追究其责任,致使辖区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长期存在,非法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非法生产爆竹引发爆炸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谢顺标、覃凤秀、谢顺海、黄凤清 4人安全意识淡薄,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非法配制烟火药和加工生产爆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4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文高耀非法组织谢顺标、覃凤秀加工生产爆竹,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6月5日,经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麦阳明,男,壮族,1967年12月出生,广西崇左人,大专学历,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11年8月至今任宾阳县副县长。

麦阳明同志作为宾阳县副县长,分管宾阳县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分管宾阳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打非执法大队”)工作,组织开展和督促检查“打非”工作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韦靖云,男,壮族,1976年10月出生,广西宾阳人,大学学历。1999年1月参加工作,2002年5 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9月至今任宾阳县宾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韦靖云作为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的领导,是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和“打非”工作队总指挥,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和督促检查“打非”工作不力,没能有效打击、取缔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宾州镇镇长职务。

3.韦韩,男,汉族,1980年7月出生,广西宾阳人,大专学历。2003年5月参加工作,无党派人士,2010年12 月至今任宾阳县宾州镇副镇长。

宾州镇是宾阳县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重点镇,韦韩作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镇长、宾州镇“打非”工作队队长、国太村包村的镇政府领导,组织开展“打非”工作不力,对国太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巡查不全面,排查不彻底,没能及时发现和取缔寨岭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4.磨作良,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广西宾阳人,大学学历。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3月至今任宾阳县公安局芦圩派出所所长。

国太村属于芦圩派出所的辖区范围,磨作良作为派出所所长、宾州镇“打非”工作队副队长,组织开展打击国太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5.谢民宏,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广西宾阳人,高中学历。2002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4月至今任国太村委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国太村是宾州镇非法生产、加工烟花爆竹的重点村,谢民宏作为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打非”宣传教育、巡查排查工作不到位、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

6.覃文斌,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广西宾阳人,大学学历。1999年12月参加工作,200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6月至今任宾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同年8月兼任宾阳县“打非执法大队”大队长。

覃文斌作为宾阳县“打非执法大队”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组织开展“打非”工作不力,对宾州镇国太村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打击、取缔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张锦华,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广西桂平人,大专学历。1984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8年9月至今任宾阳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2011年6月至今任宾阳县“打非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

宾阳县“打非执法大队”安排一中队负责宾州镇(含国太村委) 2014年1—3月份期间烟花爆竹巡查和“打非”工作,张锦华作为一中队中队长,在责任区开展巡查、检查不到位,打非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丁恒,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广西宾阳人,大学学历。1997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3月至今任宾阳县公安局副局长,2013年7月至今兼任宾阳县 “打非执法大队”(分管一中队)副大队长。

丁恒作为分管一中队的副大队长,对一中队组织开展巡查和“打非”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吴飞冰,男,壮族,1968年9月出生,广西宾阳人,大学学历,1987年10 月参加工作,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12月至今任宾阳县安监局副局长,2010年6月至今兼任宾阳县 “打非执法大队”(分管打击非法生产工作)副大队长。

吴飞冰作为分管打非工作的副大队长,组织开展对宾州镇的巡查和“打非”工作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建议给予宾阳县工商局副局长兼任宾阳县“打非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白强,宾阳县质监局副主任科员兼宾阳县“打非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林小东两位同志通报批评处理,并责成两人向宾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宾阳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和督促检查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力度不够,建议责成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宾州镇党委、政府在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中,巡查不全面,排查不彻底,没能及时发现和打击、取缔寨岭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建议责成分别向宾阳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宾阳县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执法大队(成立于2010年7月)作为宾阳县政府特定条件下设置的实干机构,是县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等职能部门执法行为的有力补充,同时分担了各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具体事务,协同各职能部门和配合镇政府开展“打非”工作,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力度不够,建议责成其向宾阳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科学规划合理调整经济产业。

 宾阳县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宾州镇国太村“1·23”非法生产爆竹爆炸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及业绩观,要综合全县经济发展实际,在统筹规划经济产业时,认真考虑农民增收致富途径,加大对烟花爆竹传统产业的转型力度,在“疏”、“转”、“堵”三方面做好文章。大力扶持和发展经济效益好、见效快的特色农业、畜牧业、渔业等产业,拓宽村民致富路子,引导村民逐步脱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二)切实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宾阳县委、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思想认识到位、领导工作到位、组织机构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将安全生产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成效的主要指标之一;要切实加强安全法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能力与水平;要优化县“打非执法大队”领导班子结构,通过强有力的领导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非法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切实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建立“打非”长效机制。

宾阳县、镇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 首长负责制和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22 号)要求,认真落实相关部门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和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要强化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的工作机制,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强化队伍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严格绩效考核、严肃责任追究,真正把烟花爆竹“打非”责任制和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四)切实强化烟花爆竹安全舆论宣传和教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宾阳县、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和政务信息网站,通过公告、标语、宣传单、广播、制作播放警示教育片等方式,深入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 爆竹行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 法,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抵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在电视、广播频道开辟烟花爆竹安全专栏,通报历年来的非法生产烟花爆 竹事故案例,定期通报“打非”情况及对非法烟花爆竹组织者和生产者的责任追究情况。要真正重视和发挥学校教育优势,通过“法制课堂”、“每月安全日”、安全主题班会等活动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教育未成年人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并充分发挥学生对家长的监督作用。落实“打非”举报奖励机制,通过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资金,鼓励群众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形式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受理举报经查实的,一律给予现金奖励。

(五)强化责任追究,多措并举,持续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一是宾阳县要进一步落实县、镇两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责任,始终保持“打非”工作的高压态势。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重点镇、村(屯)进行“地毯式”排查,坚决制止村民在村屯周边的林间、田(地)间私建工房非法生产加工烟花爆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二是追根溯源,严惩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侦查,广辟线索,以线查案,以案查源。对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的,必须追根溯源,彻底查清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 追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银 粉等主要生产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来源。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构成犯罪的,要从重从快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增强警示威慑作用。

三是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安全监管问责制。认真贯彻落实《南宁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明确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严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对县、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加大治安管理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一般参与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宾阳县宾州镇“1·23”非法生产

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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