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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恒康街穿越古县村燃气中压工程“11.30”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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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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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30日9时36分左右,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廊坊市恒康街古县村村口进行转场吊运物资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员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组成的廊坊恒康街穿越古县村燃气中压工程“11.30”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131001000001367,组织机构代码:71316140-2,税务登记证:冀廊联税经开字131011713161402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廊坊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楼,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7日。经营范围:能源工程技术研究、开发、集成与转化;对外承包工程;工程咨询;市政公用行业[热力、燃气(含加气站)]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化工石油工程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天然气加气子站的建设及相关设备的租赁,锅炉安装,压力管道设计及安装,压力容器设计及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程设备及所需物资的采购与销售等。

(二)吊车情况

吊车号牌号码:冀R36090,车辆类型:重型专项作业车,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徐工牌XZJ5272JQZ25E,车辆识别代码:LXGBCA2739A014243,注册日期:2010年2月1日,发证日期:2010年2月1日。

杨志刚,吊车司机,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许各庄村幸福路6条1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010052211,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9月22日,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15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22日,2014年1月29日取得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有效期至2018年1月28日,作业项目代号:Q8(流动式起重机司机),证件编号:132801197010052211,档案编号:A11775。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11月30日上午9:36分左右,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刘志磊、张坤、李世奎等人在廊坊市恒康街古县村村口进行转场吊运物资。辅助工李世奎用手斜向拉动吊钩吊挂施工物资时,吊车吊绳发生摇晃倾斜,触碰到高压线,致使李世奎触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机组机长刘志磊立刻拨打120救援电话,救护车到达后立刻将李世奎送往爱德堡医院进行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世奎违规斜拉吊车吊绳不慎触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辅助工李世奎在吊装作业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不听劝阻,违规操作,斜拉吊绳。

2、吊车在吊装作业时未配备现场指挥人员和监护人员。

3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在吊装作业时现场指挥人员不在现场,未能按规定有效指挥作业。

4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未能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5、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督促、检查、落实吊装作业管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死者李世奎。违章操作,不听劝阻,导致触电。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鉴于李世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建议对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2、刘志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穿越机组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现场作业情况有效确认,未到现场指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3、张长沙,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廊坊恒康街穿越古县村燃气中压工程安全负责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4、杨志刚,吊车司机。在没有现场指挥人员和监护人员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5、陈波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廊坊恒康街穿越古县村燃气中压工程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1.5万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给予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认真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堵塞安全生产漏洞,切实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大力推进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切实增强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

(五)吊车在吊装作业时应设置现场指挥人员和监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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