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6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院自制医用氧及火力发电企业脱硝项目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65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院自制医用氧及火力发电企业脱硝项目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
函2013〕114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9日
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65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2013〕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有关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八条的规定。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分输站或末站建设项目纳入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范围,钢铁企业配套建设的氧气生产企业纳入钢铁企业的安全监管范围。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日常生产、安全管理等实行委托管理的,应当由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权属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审批。
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附件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医院自制医用氧及火力发电企业脱硝项目
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医院自制医用氧及火力发电企业脱硝项目安全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用作为事业法人单位,不是生产企业,对医院自制医用氧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医院自制医用氧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自制医用氧的安全管理。
二、火力发电企业建设液氨脱硝项目纳入电力项目的安全监管范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7月29日
附件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此次无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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