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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死亡30人受伤!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爆炸事故!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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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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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2007年11月24日7时51分,某石油销售分公司租赁经营的油气加注站在停业检修时发生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0人受伤。




事故经过

发生事故的油气加注站是某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建成投入使用的。2004年,石油销售分公司向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赁经营该油气加注站,租赁期为20年。该油气加注站共有1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罐3个、20立方米汽油储罐2个、15立方米汽油储罐1个、15立方米柴油储罐1个,以上7个储罐均为埋地罐。该油气加注站主要经营车用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2005年,取得××市燃气管理处发放的“××市燃气供应站供气许可证”,有效期到2007年4月。事故发生时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石油销售分公司在2007年的安全检查中发现油气加注站存在安全隐患,由其下属的销售中心与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检修工作委托给燃气有限公司负责,燃气有限公司又转包给没有压力管道施工资质的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计划检修项目为油气加注站管道刷油漆防腐、更换紧急切断阀、校验安全阀。

2007年10月12日,油气加注站暂停营业,进行检修。同日,燃气有限公司用10瓶氮气分别将1号、2号储罐内的剩余液化石油气物料压到槽车内,进行退料,至储罐液位表到零位后结束,但没有对液化石油气储罐进行置换。

11月14日,销售中心变更工程项目内容,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更换系统管道的内容。11月22日,管道全部更换完毕。

11月23日15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严重违反压力管道试压规定,擅自用压缩空气气密性试验代替对新更换管道的压力试验,并确定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压力为1.76 MPa。在没有用盲板将试压管道与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隔离、且储罐的液相管道阀门和气相平衡管阀门处于全开情况下,19时,用空气压缩机将试压管道连同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一起加压至1.2 MPa,保压至24日上午。24日7时10分,继续升压;7时40分,焊工违章进行液化石油气管道防静电装置焊接作业,7时51分,当将第3只单头螺栓焊至液化石油气管道气相总管,空压机加压至1.36 MPa时,2号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爆炸,罐体冲出地面,严重损坏,其余两个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受爆炸冲击,向左右偏转,造成液化石油气罐区全部破坏,爆炸形成的冲击波将混凝土盖板碎块最远抛出420多米。

事故造成2名作业人员当场死亡,30名附近居民和油气加注站旁边道路上行人受伤,其中2名伤势严重的行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周边约180户居民房屋玻璃不同程度损坏,12家商店及70余部车辆破损。




事故原因分析
1
直接原因

(1)液化石油气储罐用氮气卸料后没有置换清洗,储罐内仍残留液化石油气。

(2)在用压缩空气进行管道气密性试验时,没有将管道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用盲板隔断,致使压缩空气进入了液化石油气储罐,储罐内残留液化石油气与压缩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3)因违章电焊动火作业,引发试压系统发生化学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2
间接原因

(1)燃气有限公司允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油气加注站管道改造维修工程没有监管。

(2)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施工资质,以燃气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压力管道施工工程。在没有图纸、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人员施工,擅自组织气密性试验。

(3)石油销售分公司销售中心在油气加注站管道改造维修工程的项目组织上管理混乱,以包代管,未对发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致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屡屡违反安全作业规程。


 



事故教训

(1)杜绝违章作业。要严格执行管道试压、气密性试验、盲板管理、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安全规定。如用火作业应符合集团公司的规定: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切实加强加油(气)站检维修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加油(气)站检维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加油(气)站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监督检修过程的质量和安全。改变检修内容时要及时修订检修施工方案。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作业全过程安全监控。要加强对加油(气)站检维修发、承包管理,不得将加油(气)站等危险场所检维修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杜绝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

(3)作业前要进行风险辨识和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严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加油(气)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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