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不管是看电视,
还是网上浏览新闻,
总感觉听过很多次,
很熟悉!
然而,不懂什么意思......
不过,
这些决定既不是心血来潮,
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不论什么事情都有
预备工作。
安监君在做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
先做了什么呢?
揭 秘
为进一步规范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制定了
《苏州市安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和《苏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苏州市安监局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什么意思啊?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苏州市安监局(含其委托单位)作出涉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的行政执法决定。其范围包括: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2)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3)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4)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6)经局长办公会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
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具体事项承办处室负责办理,将相关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局行政执法工作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具体事项承办处室提交苏州市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承办处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案件基本情况;
(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4)相关证据及调查取证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收到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
应当安排两名工作人员,
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案情复杂的,
经苏州市安监局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有权向承办处室了解案情,相关处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3)适用法律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4)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5)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处室,一份报送本机关负责人,一份局政策法规处留存。
第十二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承办处室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业务承办处室或者其工作人员未遵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致使因案件处理错误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办案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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