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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 东营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事故宣判,愿安全人不再有事故

安全:每年在这个接近年关的时候,都是我们化工人最幸福的时候,因为一年的操劳终于要画上了句号,因为领上年终奖回家与家人团聚的日子越来越近了。


但是却有许多的化工人再也没有于家人团聚的机会了,还记得去年的这个时候,滨源公司 “8·31”重大爆炸事故案件的宣判结果公布出来了,今天小七带大家回顾这似乎已尘封的事故,愿大家以此为警戒。小七愿广大化工人,都能工顺顺利利、平平安安。



利津滨源化工8.31爆炸案专题片,望化工人以此为警戒


滨源公司 “8·31”重大爆炸事故回顾




2015年8月31日23时18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源公司”)新建年产2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


1
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8月28日,经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批准,硝化装置投料试车。2015年28日15时至29日24时,先后两次投料试车,均因硝化机控温系统不好、冷却水控制不稳定以及物料管道阀门控制不好,造成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停车。


2015年8月31日16时38分左右,企业组织第三次投料。投料后,4#硝化机从21时27分至22时25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6℃(正常温度60-70℃);5#硝化机从16时47分至22时25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4.99℃(正常温度60-80℃)。车间人员用工业水分别对4#、5#硝化机上部外壳浇水降温,中控室调大了循环冷却水量。期间,硝化装置二层硝烟较大,在试车指导专家建议下再次进行了停车处理,并决定当晚不再开车。22时24分停止投料,至22时52分,硝化机温度趋于平稳。


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X1102)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人员在硝化装置二层用胶管插入硝化再分离器上部观察孔中,试图利用“虹吸”方式将混二硝基苯吸出,但未成功。之后,又到装置一层,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DN50)上的法兰(位置距离地面约2.5m高)拆开,此后装置二层的操作人员打开了位于装置二层的放净管道阀门,硝化再分离器中的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泄出,先是有白烟冒出,继而变黄、变红、变棕红。见此情形,部分人员撤离了现场。


放料2-3分钟后,有一操作人员在硝化厂房的东北门外,看到预洗机与硝化再分离器中间部位出现直径1m左右的火焰,随即和其他4名操作人员一起跑到东北方向100m外。23时18分05秒(DCS时间,校核后的北京时间为23时19分30秒)硝化装置发生爆炸。


2
应急处置情况


东营市委、市政府和利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了警戒保卫、抢险救灾、技术保障、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善后工作七个专项工作小组,由东营市赵豪志市长任总指挥,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015年,9月1日4时,明火扑灭后,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专家认真分析、研判现场情况,制定失联人员搜救和应急处置方案,全力展开援救工作,先后调集化工、环保、消防、武警等专业技术人员70余人,调用消防搜救犬9只,24小时不间断进行现场拆解和大范围、地毯式搜寻。组织医护、公安刑警、法医等人员进行甄别鉴定和DNA比对,截止2015年,9月5日12时,全部确定了遇难者身份。



3
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及对周边影响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3人死亡, 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

2.事故对周边的破坏情况。



事故造成硝化装置殉爆,框架厂房彻底损毁,爆炸中心形成南北14.5m、东西18m、深3.2m的椭圆状锥形大坑。爆炸造成北侧苯二胺加氢装置倒塌;南侧甲类罐区带料苯储罐(苯罐内存量582.9吨,约670m3,占总容积的70.5%)爆炸破裂,苯、混二硝基苯空罐倾倒变形。爆炸后产生的冲击波,造成周边建构筑物的玻璃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4
事故原因和性质


1.直接原因


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操作人员违规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硫酸、硝酸以及硝酸分解出的二氧化氮等强氧化剂存在的条件下,自高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引发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滨源公司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漠,无视国家法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2)违法建设。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在环保、安监、住建等部门依法停止其建设行为后,逃避监管,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擅自私自开工建设。


(3)违规投料试车。未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对事故装置进行“三查四定”,未组织试车方案审查和安全条件审查,未成立试车管理组织机构,违规施工。


为此,山东省政府责成利津县委、县政府向东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东营市委、市政府向山东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同时,认定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终身不得担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东营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对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处200万元罚款。

利津“8·31”重大爆炸事故案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李培祥在利津县注册成立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李培祥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厂内新建项目年产两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2015年8月19日,该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被告人邓学振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利津县法院认为,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要求,未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违规进行试生产,导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特别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李培祥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被告人邓学振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属于对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培祥在事故现场附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邓学振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宜,后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自首。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组织抢救工作,已赔偿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且当庭认罪、悔罪,具有多项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培祥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邓学振结合其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


2015年,12月3日记者从山东省安监局获悉,经调查认定,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0名责任人受刑事或党纪政纪处理。其中,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被逮捕,滨源公司环境安全办公室主任邓学振、滨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办公室主任古鹏飞被刑事拘留;利津县副县长赵绍青、利津县安监局局长左振明等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东营市2位副市长受行政记过处分、另有23人受党纪或政纪处分。


2015年,12月30日上午,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案,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邓学振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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