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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丝瓶”液化气瓶已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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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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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的气罐还是“螺丝瓶”吗?

如何处理“螺丝瓶”

焊接瓶

螺丝瓶

液化石油气“螺丝瓶”是指按GB5842-198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护罩用螺丝联接瓶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我国已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禁止生产液化石油气“螺丝瓶”。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强制标准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钢瓶应报废处理。

“螺丝瓶”为何要报废?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盛装易燃易爆介质、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和报废钢瓶会出现瓶壁腐蚀、阀门密封性减弱、长期使用金属产生疲劳强度降低等问题,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钢瓶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4.3条规定,自制造日期起年限超过15年的钢瓶,必须作报废处置,报废后不能继续作为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

报废钢瓶如何处置?

报废钢瓶内残留有一定的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介质,因此,瓶内残气必须使用专用设备抽空,并且经蒸汽吹扫干净后,方能作破坏性处置,否则,随意倾倒泄放瓶内残气、不当处置报废钢瓶,极易引发残气爆燃或气瓶爆炸事故。为了有效预防报废钢瓶处置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报废钢瓶处置销毁必须由钢瓶检验单位实施。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请充装单位和市民个人,不要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钢瓶交给普通社会废品收购站(或个人),因为这些收购废品的小店小贩经营者,不具备相关安全技术和设备能力,极有可能随意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未作瓶内残气处理而直接进行瓶体切割,极易引发事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市民家中如有“螺丝瓶”,可直接交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单位作报废处理,也可就近交给有证照的经营门店或液化石油气充气站转交。强制报废的“螺丝瓶”残值将按市场废铁行情,在扣除钢瓶报废破坏性处理等费用后,由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单位、经营门店或液化石油气充气站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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