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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从真实案例,看盗窃燃气以及破坏燃气设施行为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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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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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爆炸第1508天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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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男子为省钱盗用天然气 

非法使用约一万立方米

胜南社区某小区一凉皮店老板,为节约成本多赚钱,竟然私自改造天然气管线偷气。目前,嫌疑人已被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事拘留。

7月26日11时许,滨南分局胜南派出所民警在进行入户走访时,来到胜南社区某小区某单元一楼的吴某家中。吴某在院子里搭建了平房,用作面食加工制作间,从事凉皮、面条、馄饨等面食的制作和出售。走访中,民警在加工制作间内发现天然气管线连接有异样,将总阀门关闭后燃气灶还能正常使用。经检查发现,天然气管线被私自改造过,吴某有偷用天然气的嫌疑,民警遂将吴某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讯问,自2014年7月起,长期经营凉皮等面食生意的吴某在自家院内加盖平房用作专门面食制作间,并借此机会将室内厨房的天然气管线改造,将穿墙的部分连接了三通,一头正常连接气表,一头则避开气表另接管线,连至院内制作间的四个气灶上,并将阀门隐蔽在厨房水池下方。如此以来,制作间内的气灶就可以使用“免费”天然气做生意。据统计,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天然气约10000余立方,总价值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目前,民警已将嫌疑人吴某刑事拘留。

法律观点解析

偷气属盗窃,可能被判刑

一、法律加大了对盗窃燃气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盗窃煤气、天然气的,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油气,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盗窃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盗气行为已启动刑事追责

相关实例:燃气大盗涉案近200万获刑12年隐蔽盗气隐患大

2009年11月,房某的同乡陈某等人承包了北京几个小区的供暖锅炉,负责小区供暖服务,他们为节约成本,商议找房某为锅炉房改表,破坏燃气锅炉的计量表,以达到烧气不走表的盗气目的。

陈某等人称,在北京冬季提供采暖服务的很多都是他们的同乡,这个圈子里,大家都知道房某掌握“弄表技术”。陈某许诺数万元报酬后,2009年11月房某带着扳手、改锥等,破坏了那两个锅炉房的燃气计量表。2010年春节前后,因听说燃气公司开始检查计量表,房某又回到自己改过表的锅炉房,调好燃气计量表。不过,这终究没逃过检查,陈某等4人终受到应有的惩罚。

2012年8月29日,房某落网。除此案外,他还供述2011年底伙同他人借承包供暖锅炉房,破坏燃气计量气表盗窃供热燃气。

2013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按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据此推算,检察院最终认定房某盗窃燃气980211.97立方米,价值人民币近197万元。房某犯盗窃罪被海淀区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并且要求他赔偿被害单位所有损失。检察院认为此类盗窃燃气的犯罪不仅侵害了住户和燃气公司的财产,而且安全隐患非常大。这样的改表,破坏性的改动方式,对整个燃气安全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如果发生漏气或其他情况,后果很严重。

破坏燃气设施,高额罚款加坐牢

一、法律加大了对燃气设施的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实例

2014年1月30日是大年三十,银川市西夏小区7号楼天然气发生泄漏,浓烈的天然气味道弥漫在该楼周围,惊扰了住户。西夏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联系哈纳斯天然气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与民警立即对7号楼逐户检查,最后确定该楼的3单元101室和4单元102室两住户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私自接通天然气使用,暂住于4单元102室的梁某把新装的天然气管道又接到以前报废的天然气管道上,造成天然气泄漏,且浓度严重超标,稍见明火就会引起爆炸,严重危害西夏小区居民生命及财产安全。

根据调查,西夏区公安分局文昌中队侦查员将两名犯罪嫌疑人带至刑警大队。经讯问后,两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梁某、庞某因涉嫌破坏燃气设备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破坏燃气设施隐患多

1、流量表不得装在吊柜里

2、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

3、擅自破坏燃气设施,自埋“炸弹”

4、破坏管道,窃取煤气取暖

文章部分转自:南宁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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