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谈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这个概念的认识,同事们又讨论起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时如何使用执法文书。我也打电话请教了其他市县的同行,得出以下看法,供同志们参考。
一些个体工商户从事开办采石场等经营活动,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毫无疑问,而且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个体工商户,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文书,执法文书中被检查单位应当注明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适用对单位处罚的法律条文,使用单位样式的处罚决定书。
需要注意个体工商户虽然视为生产经营单位,但依然是自然人。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46号)中规定:“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为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避免程序违法,执法机关如果拟对个体工商户处罚1000元以上,在下达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必须下达听证告知书。
昨天承蒙杰哥指点,总局55号令规定只有企业才可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前一些个体工商户开办加油站,企业类型已经改成了个人独资企业。至于如此抬高准入门槛的作用有多大暂且不论,这对危化执法人员来说倒是免去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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