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局查处的一起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以罚款的表述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缴纳3%的加处罚款,请问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罚款缴纳日期、数额如何计算?
本期答题专家 谢伟
答: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日加处罚款是对不履行行政处罚中罚款义务的违法者的一种强制执行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也可以适用。
在适用时需要注意下述几点:一是加处罚款的基数不是罚款本身(因此已缴纳的罚款属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是加处罚款的执行对象),而是未缴纳的罚款(如罚款1 万元,但有5000 元没缴纳,在加处罚款时其基数是未缴纳的5000 元),要注意的是此数额以到期日为界限,超期后不再因缴纳行为而递增加处罚款的基数;二是对违法人未缴清的罚款部分及每日3%罚款在执行时同样应履行两次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程序(在超期当日即应催告,可以公文、传真、电话、数据电文等多种方式,第二次催告时即应告知若不履行将申请强制执法的法律后果);三是上述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 日经催告违法人仍不履行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加处罚款的上限为行政处罚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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