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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中的证据和证据规则十讲
三、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为做出行政处罚需要运用去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又称待证事实。
(一)需证明的三类事实
在行政执法中,证明对象有三类:实体性事实、程序性事实以及证据。
实体性事实,是指由行政实体法所规定的需要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比如虚假宣传行为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抽逃资金行为是否存在等都是实体性事实。实体性事实的证明一般要把握“七何”: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物、何情(情节)、何故(原因)。
程序性事实,是指由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需要证明的行政处罚程序问题。如回避的理由是否存在等就属于程序性事实。
证据本身也需要证明,我们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其实就是对证据本身的证明过程。证据合法与否、真实与否等都是需要证明的。
实体性事实是基础和主干,对实体性事实的证明总是在一定程序下借助一定的证据来完成。所以,不特别指出的话,一般所说的待证事实或证明对象都指的是实体性事实。
(二)不需证明的五类事实
有些事实很难证明,比如,你能证明1+1=2吗?有些事实不需要证明,比如,就像一开始我们讲的那个小故事的情形,我们大家谁有证明自己是人的人证,谁又有男人证或者女人证。为了消除无谓的争议,确保执法活动顺利进行,法律有时直接认定或推定某一个事实的真实性。以下五种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不需证明:
一是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四季更替、1+1=2等。
二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是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的法律的具体规定,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必然推定出另一事实的存在,常被称为法律推定制度。由于法律推定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有密切关系,我们将在举证责任部分对法律推定进行详细的分析。
四是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主要是指由已生效的判决、裁决、行政决定所认定的事实。
五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除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其他四类事实允许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
(三)当事人自认的事实需要证明吗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主张的待证事实的真实性予以承认。那么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还需要证明吗?需要。当事人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仅有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执法实践中,很多人多当事人的口供过于重视,其实没有口供,只要其他证据充分即可定案。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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