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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 发承包法律制度24个必考知识点

1、必须招标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3)国际贷款

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在200万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价100万以上的;

(3)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费用50万以上的;

(4)单项合同低于前3项,但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

3、★经该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招标基本程序:

(一)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 资格审查,(五)开标、评标、中标

5、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栋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消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

6、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7、《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8、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拒收):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0、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2、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13、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越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越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 30 天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5、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16、★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7、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8、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总承包;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

19、★《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成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1、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2、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人其信用档案。企业的借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3、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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