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纳税人应做好汇算清缴前的税务调整事项的梳理、调整准备工作,未雨筹募。本文分析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一、工会经费概述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由此可见,纳税人负担的工会经费是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建会筹备金。
二、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工会经费拨缴有以下两种方式:
1.先缴后返。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全额向工会组织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上级工会组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建会筹备金全额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在规定时间内成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以前缴纳的工会建会筹备金不再返还。
2.分级拨缴。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留成部分(一般为6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取得本单位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三、税收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由以上规定可知,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在税前扣除,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扣除比例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二必须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三是具有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企业按规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但没有按要求拨缴,而是直接以发生的符合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发票等列支,其支出不得作为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
齐洪涛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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