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导语部分有这样一段话:
三、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据此推断,企业如果以存货换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且对方构成客户的话,也同样适用收入准则。后面我们也会谈到,对方如果向本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中产出的商品而且支付对价就构成客户。
因此新准则施行后,只要是采用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无论补加是否超过25%,都应该按照收入准则的模型进行会计处理。这个问题并不复杂,此处不再展开进一步论述,
如果是用存货进行债务重组抵偿债务,涉及存货、收入和债务重组三个准则,如果债务重组的对象恰好也是企业的客户,存货的收入确认部分也要基于收入准则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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