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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到底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A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日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一台设备,请问,营改增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设备按照3%缴纳增值税后到底该不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汇(十堰)税务师群 赵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而销售的旧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营改增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由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纳入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已经做出了“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的明确规定。即只要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纳入试点前取得的,那么就完全视同“销售旧货”进行处理,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能依据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按3%征收率并减按2%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即不能根据2015年90号公告的规定做放弃减免开具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二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试点之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财税〔2016〕36号文件并未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试点之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做出特殊规定。那么,此时就应该遵循“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一是如果取得该固定资产时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则销售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二是如果取得该固定资产时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如取得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等情形),则销售时可以依据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按3%征收率并减按2%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依据2015年90公告规定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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