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县行政事业单位及与其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二、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制度。其他部门不得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确需开立的应按规定报财政局审批。未经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需向县财政局报备。
三、按照工作职能,预算单位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四、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财务机构人员统一办理。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五、预算单位必须在银监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六、预算单位必须对账户进行年检。
七、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各类财政性资金、往来资金等不得转入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八、县财政局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将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进行处理。
九、县财政局将逐步建立健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和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其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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