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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制度


 

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的提起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二、投诉的基本要求

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和提起投诉的日期。

三、投诉处理的办法

(一)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二)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的时限

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内,对投诉事项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决定。

五、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投诉受理程序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人本人签字并由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按照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副本。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以上资料齐全、符合事实的,政府采购管理股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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