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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最新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了加强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以及《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订了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以及《山西省财政厅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政府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中医药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所有居民均可直接受益,执行期限暂定为5年。

第四条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机构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承担妇女儿童健康管理任务的县级妇幼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五条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标准和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分配,重点用于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的相关人员经费支出以及各类公用经费支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保障完成服务任务和考核达标后获得的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的人员技术培训、绩效考评等工作经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用检验检测设备配置更新的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六条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当年中央确定的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其中:我省享受西部政策的50个县给予80%的补助;其他一般县给予60%的补助,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的部分由省和市县各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市级确定。2016年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以后年度按照国家的部署,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中央和省市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县级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第八条根据预算管理规定,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按照“上预拨、当年结算”的办法下达。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专项转移支文件3日内告知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12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接到省卫生计生委报送的分配计划后15日内下达预算。下达中央提前下达数时,应当同比例提前下达省级补助资金,省级提前下达补助资金例不低于70%。省级预算安排补助资金未提前下达部分,省卫生计生委应当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级财政部门也应照此期限将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县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核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金额预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次年根据服务数量、质量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算补助资金要奖优罚劣,不得简单按分配任务和补助标准结算,更不得简单按照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

第十条县级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以及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当年补助的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和我省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省财政厅对中央和省级的补助资金结余结转进行定期清理,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补助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补助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全省各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规划由省市县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和上级任务规划,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逐级研究制定,分年度计划任务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依据本地区任务规划研究制定,并将年度计划任务分配落实到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二条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制定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性服务补助标准,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组织指导县级的服务补助标准制定工作。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县级财政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人口数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标准以及经费总量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服务补助标准应充分体现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足额补偿成本、调动服务积极性、增强服务能力水平的精神。

第十三条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认真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十四条省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应科学确定本地区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同级财政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并由省卫生计生委每年组织开展全面或重点抽查考核工作。市级考核工作在省级考核之前完成。有条件的市县可对重点服务项目补助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的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挂钩。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差的项目、应督促部门整改,并扣减县级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因核被扣减补助资金的,被扣减的资金由县级财政补足,确保人均补助标准不降低。因考核被奖励补助资金的,奖励资金应继续用于服务项目补助,不得发放人员奖金,不得裁留挪用。

第十七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制定绩效考核方案,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将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资金管理拨付和使用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对经考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服务项目承担机构,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服务项目承担机构负责人和服务人员的责任,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直至取消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应负责审核卫生计生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对重点项目应直接参与考核工作,对绩效评价报告应进行抽查核实。根据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的补助资金结算意见,结合绩效评价报告审核情况,对已全额预拨的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对因完成任务不达标被扣减的补助资金,通过扣减下年度补助等方式收回财政。收回资金继续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补助资金的相关信息应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在部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包括资金管理办法、服务项目任务标准、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加强与审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沟通协作,对所发现的问题,应时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对监督检查出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具体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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