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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两市调整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

  上交所取消新股上市首日第二次临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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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上交所今日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主要是对2013年12月13日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所规定的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控制和盘中临时停牌的交易机制,以及新股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的控制措施,申报价格仅实施“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的控制措施;二是取消了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仅在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停牌30分钟,以解决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时间过短的问题。

  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单一投资者全天买入不得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千分之一的限制;二是对大额申报、高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通知》规定的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自觉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证券市场历来有炒作新股的习惯,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加大对新股交易行为的监控,希望广大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避免因盲目跟风炒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违反《通知》的非理性新股炒作行为,上交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

  (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

  五、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本所可以单独或同时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证券账户持有人;

  (二)要求证券账户持有人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的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八、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九、本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十、本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本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三)对一年内有10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十一、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深交所调整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

  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会〔2014〕54号

  各会员单位:

  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完善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三、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四、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允许撤销申报。

  五、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14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6月13日

  深交所调整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等相关制度的问答

  1、 问:6月13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于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

  答:为切实防范新股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本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于2014年6月13日发布了《通知》,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

  本次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二是取消盘中成交价首次达到或超过开盘价上下20%的盘中临时停牌阈值,并将10%停牌阈值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2、 问: 什么是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买卖申报可以参与新股首日交易吗?

  答: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指可以参与新股首日交易的价格区间。在新股上市首日全天,投资者的买卖申报价格不能超过发行价的144%,也不能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买卖申报是无效的,不能参与新股首日交易。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01元。例如,某新股发行价为10.01元,那么投资者提交的买卖申报价格应该低于等于14.41元(10.01×144%=14.4144元,并四舍五入),并且高于等于6.41元(10.01×64%=6.4064元,并四舍五入)。高于14.41元或低于6.41元的买卖申报是无效申报,不能参与新股首日交易。

  3、 问:什么是有效竞价范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买卖申报可以参与新股首日交易吗?

  答:有效竞价范围是当前参与竞价的申报价格范围。价格超过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买卖申报,不能参与当前竞价,将暂时保留在交易主机中;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4、 问:什么申报价格可以参与新股上市首日的开盘集合竞价?

  答:按照《通知》的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即较发行价上涨20%、下跌20%范围内的申报价格可以参与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竞价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01元。假设某只新股的发行价是11.00元,则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上限为11.00×(1+20%)=13.20元,下限为11.00×(1-20%)=8.80元。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提交价格在8.80元至13.20元之间(含本数)的买卖申报,才能参与开盘集合竞价。

  如果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提交14.00元的买入申报,因为超过了发行价上下20%的有效竞价范围,因此不能参与开盘集合竞价,但由于此价格处于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7.04元(11元×64%))至15.84元(11元×144%)之间,所以暂时保留在交易主机中。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若集合竞价阶段没有产生开盘价,则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5、 问: 连续竞价、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多少?

  答:连续竞价、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与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竞价范围不同,连续竞价、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是随最近成交价的变化而动态变化的,但同样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例如,某新股发行价为11.00元,投资者提交14.00元的买入申报,将无法参与开盘集合竞价,暂时保留在交易主机中。若该新股开盘价为13.00元,连续竞价开始时,该新股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11.70元到14.30元(开盘价13.00元的上下10%),则14.00元的买入申报进入有效竞价范围内,将参与连续竞价。

  6、 问: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过程中,出现什么情形将导致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多长?

  答:连续竞价开始后,当新股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时,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30分钟。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盘中临时停牌仅在成交价第一次达到或超过停牌阈值时触发。

  7、 问: 盘中临时停牌的停牌阈值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答:根据《通知》的规定,当新股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因此,新股的停牌阈值等于开盘价×(1±10%),由于计算结果可能到厘位,为确保实际停牌阈值达到或超过10%的幅度,停牌阈值将根据计算结果取整至分位,即当新股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时,停牌阈值将向上取整至0.01元;下跌时,停牌阈值将向下取整至0.01元。例如,某新股开盘价为10.01元,那么理论停牌阈值为11.011元(10.01×110%)或9.009 元(10.01×90%)。根据上述取整原则,实际停牌阈值应为11.02元(11.011元向上取整)或9.00元(9.009向下取整).

  8、 问: 新股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能否提交申报或撤销申报?

  答:新股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提交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9、 问:新股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时间如跨越14:57,按什么方式进行处理?

  答:《通知》规定,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例如,某新股盘中成交价在14:30时触发停牌条件,在14:57时,该新股交易将先后进入两个程序:一是14:57时进行复牌集合竞价,二是14:57至15:00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10、 问: 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公告中的停牌开始时间为什么可以为0秒,如“自09时30分00秒起对该股实施停牌”?

  答:交易主机处理申报的时间精确到微秒级,而停牌公告时间只到秒级,所以会出现停牌开始时间为09:30:00的情况。

  例如,某新股开盘价为10.00元,09:30开盘后,瞬间可能产生多笔成交,成交价格变化到11.00元(开盘涨幅首次超过10%),触发临时停牌30分钟。若上述成交均在09:30微秒级别内产生,那么停牌时间将显示为09:30:00.

  11、 问: 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确定方式与其在其他交易日收盘价确定方式有无区别?

  答:没有区别。此次新股上市首日收盘阶段交易机制调整为集合竞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与其他交易日的收盘价产生方式没有区别。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不可以撤销申报。

  12、 问:新股上市首日接受市价申报吗?

  答:新股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13、 问:深交所同时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监控指引》”),本次《监控指引》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为贯彻监管转型,适应新股发行和交易机制变化,本所遵循“目标精确、标准透明、递进监管”的总体原则,发布了新修订的《监控指引》,落实以下监管思路:一是进一步推动监管市场化,尊重市场运行规律,重点监管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严重影响新股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实行精确打击,提高监管针对性;二是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明确列举异常交易行为的各种情形、并逐条量化相关监管指标,提高会员客户管理和投资者合规交易的操作性;三是进一步梳理递进式监管流程,规范监管措施,强化会员、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对监管的预期。

  14、 问:本次《监控指引》修订主要做了哪些调整和完善?

  答:修订后的《监控指引》主要做出了以下调整和完善:一是对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和监管标准,不再做首日交易和后续交易的区分;二是列举了新股上市初期交易中重点监管的5种异常情形,较原《监控指引》的14种情形大幅简化;三是全面优化了异常交易行为的指标阈值,修订后的《监控指引》第三条中根据第二条的定性式描述逐条给出了定量标准,提高可操作性;四是梳理形成递进式监管流程,明确异常交易情形及对应监管措施,并对限制交易的情形和程序进一步细化。

(责任编辑:D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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