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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家骗公家的钱”能否以犯罪论处
本该惠及每一名农村学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却招致湖北省阳新县受义务教育学生人数频频“闹鬼”。记者实地调查发现,在当地官方统计信息中,“蹦”出几千名在学校难寻踪迹的学生领此补助,甚至一些本不存在的“幽灵学校”,仍在领着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这并不是孤例,今年年初媒体也曾报道,在安徽省界首市一些农村学校上报的报表中,其基础教育阶段小学生的数字是51586人,而实际学生人数只有36234人,两者相差15000多人,共冒领国家下拨资金1063万元。

  这些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的行为,通常都是集体行为,有时还是上下级一起行骗,利益均沾,结成利益同盟。例如湖北省阳新县一些学校虚报人数后,乡镇教育组还是按照学校的实际人数拨付公用经费,部分学校会在此基础上多分得一些补贴,但不会按照上报的人数领取资金,这中间的差额到哪里去了,就成了一个难以解开的谜。

  而且,即使发现一些单位虚报人数,但他们往往以“为公家办事”为名,逃避打击和查处。而且,反正虚报和骗取都是政府行为,并不会作为犯罪处理——尽管在事实上,那些实施骗取补助的官员也可能从中捞取个人利益。

  个人贪污、挪用公款要被判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个人从银行骗取贷款要被判处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但是,下级单位骗取上级机关的财政资金,仅仅因为是“公家骗公家的钱”,却没有任何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桩成本很小、收益很大的“买卖”。从上级机关骗取资金,虽然不直接进入个人腰包,但个人未必没有得到好处:钱骗到,公款吃喝的钱有了,购买高档车的钱有了,违规给职工建房、发放福利的钱也有了,甚至于,因为能为地方财政多拉到钱,造假的官员还被认为有能力而获得升迁。

  这就暴露出法律的漏洞。动辄骗取国家巨额资金,居然不需要担负任何刑事责任,无疑助长了一些官员欺上瞒下的坏习惯。事实上,这种“公家骗公家的钱”的行为,其危害性很大,甚至不亚于贪污、挪用公款。或者说,这种行骗行为本身就极易滋生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因此我认为,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立法机关应当重视这种愈演愈烈的现象,适时修改法律,将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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