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一个季度为纳税申报期的,季度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增值税征收率1%取得收入且收入额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时:
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月末或季度末未超过免税限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二、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应分析编制会计分录: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
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区分政府补助应用的期间。
会计处理如下:
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弥补亏损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如果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损失。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増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特征:
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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