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是本案的被告”这是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现场被告方的陈述,这是一起当事人在诉状上错写了被告单位名称的案件。
原告在诉称,1997年11月16日,二“被告”签订了合作兴建综合楼合同书,1998年6月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兴建综合楼协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等,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建房义务,但二被告至今仍欠工程款38446.65元,为此诉讼来院。
本案中,由于原告的一时疏忽,漏写了被告名称中的两个字和错写了一个字,导致被告名字错误,从法律上讲,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真实存在且与其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将面临着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
正所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多一字、少一字都可能造成诉讼参与人身份的变化,一字之差,此被告就可能成为彼被告。因此,法官提示当事人在准备起诉时一定要详细核对被告的名称,被告是法人的,要与营业执照所写名称完全一致;如果被告是自然人,名字一定要写真实姓名,并与身份证一致,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诉累。(李腾 钱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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