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已撕毁欠据的效力认定
——姜立军与林桂兰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许维春 发布时间:2012-06-18 14:16:44
【问题题示】
已撕毁欠据是否有效?
【要点题示】
按常理,撕毁的欠据是不能做为有效证据使用的,但本案死者史殿才在撕毁的欠据上又重新粘贴并在撕成两半的欠据上重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更改了欠款及还款日期,该欠据就是另一个新的买卖合同产生的欠据,应为新的欠据,该欠据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索引】
一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1)牡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2011年4月12日)
【案情】
原告姜立军。
被告林桂兰。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林贵兰与史殿才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21日史殿才从原告处赊购60米大棚一栋,价款为5200元。因在此之前史殿才从原告处赊购同样的大棚一栋价款相同,在当天还款时将欠据撕成两半。由于当天去原告处买货的人员较多,史殿才就将已撕毁的欠据重新用胶带粘贴并在欠据的连接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又将还款日期更改为10天,购买大棚的日期也更改为2010年3月21日并把重新粘好的欠据交付给了原告。2010年9月史殿才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原告遂向被告林贵兰主张偿还赊购的大棚款5200元。
原告姜立军诉称:被告林贵兰与史殿才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21日被告与史殿才从原告处赊购60米大棚一栋用于家庭农业生产,约定价款为5200元,10日内还款,由史殿才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但其后被告与史殿才一直以无钱为由推拖。史殿才于2010年9月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确以史殿才已经死亡为由拒绝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大棚款52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林贵兰辩称:原告主张还款的欠据是已撕成两半后粘贴在一起的欠据,该欠据应属无效证据,不同意偿还该笔欠款,如原告拿出完整的欠据则同意还款。
【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贵兰偿还原告姜立军大棚款4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3500元,余款500元于2011年4月2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负担。
【评析】
欠据是生活或生产领域出现的最普遍最常用的一种证据形式。按日常生活习惯来讲,债务人在还款后债权人才能将欠据交给债务人并由债务人将欠据销毁,以达到债已还清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证据已被撕毁,其效力也
随之消失。
但本案确是一个生活中的例外,2011年3月11日,姜某手持欠据来到法庭请求林某偿还购买大棚款5200元。原来,被告林某与史某系夫妻。2010年3月21日林某与史某到姜某处赊购60米大棚一栋用于家庭农业生产,双方约定价款5200元,10日内还清,由史某为姜某出具欠据一张。欠款到期后,姜某多次向史某索要此款,史某一直以无钱为由推拖未还。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9月史某因一次意外车祸丧生,姜某遂向林某索要此款,林某以史某已死亡欠款已还清为由拒决还款。姜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姜某手持的欠据是一张已被撕成两半后又粘贴在一起的欠据,按常理,撕毁的欠据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问姜某原由,姜某说是卖大棚那天非常忙,史某在姜某处买过一个大棚,相同的大棚相同的价格,当天去还第一个大棚款时,姜某将欠据给了史某,史某当场撕毁,由于赊购的是同样的第二个大棚也要打欠据,史某干脆把原来的欠据粘好后,改了购买日期又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当时姜某因卖货较忙,没有多想就收下了这张欠据,结果没想到,史某死亡,死无对证,没办法才选择了起诉。办案人员根据姜某所述,对欠据进行了仔细辩认。史某重新打的欠据签名正好签在了已撕成两半的欠据的连接处,因为纸张是手撕的,连接处的纸张纤维不是整齐的,如果欠据上的签名是写好后再撕毁重新粘贴在一起的,应该是签名的字与边缘纸张纤维都能对接连在一起。而该欠据经仔细辩认,字体能连在一起,而边缘纸张纤维却不能对接连在一起,从该蛛丝马迹上可以断定,该欠据是撕后粘贴在一起又后签的名字,该欠据就是另一个新的买卖合同产生的欠据,应为新的欠据,该欠据是合法有效的,最终该案以偿还4000元成功调解结案。办案法官正是运用了日常生活习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判断,并未通过鉴定程序,便使这件扑朔迷离的案件真相大白,既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又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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