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新福镇某村的何某在村里干活后,到水溪边洗脚,不幸触电身亡,何某的家属林某等5人将横县供电公司及其所在村委告上了法庭。8月29日,横县法院受理了该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林某等人诉称,2014年6月12日,原告的亲属何某在村里干活时到水溪边洗脚时因水溪边抽水用电的线路被风吹倒,不幸触电身亡。原告认为,该线路是村委抽水用电,由供电公司安装、经营和管护,该线路在农网改造时,由供电公司将原来的漆包线变更为光?线,电线被风吹倒后没有及时停电和处理,导致了何某的死亡。故供电公司及村委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21318元、死亡赔偿金3395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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