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任何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法规,非法拥有或者私藏枪支的,都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处罚。8月28日,“80后”青年甘适就因为非法持有一支双筒霰弹枪被横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13时30分,横县公安局六景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南梧高速公路横县服务区检查对甘适驾驶的轿车时,从轿车内扣押其非法持有的双筒霰弹枪一支及子弹五发,并将其抓获。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甘适持有的双筒霰弹枪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横县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甘适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被告人甘适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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