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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题
青年农民王某在朋友李某家闲聊,得知李某总想发财。王某说:“要发财去偷吗。”李某:“怎么个偷法?”于是王某就给李某提供了镇百货商场不严的情况。李某听后多次到作案现场去窥视。之后便纠集本村农民刘某、沈某二人于夜里去百货商场行窃。沈某走到半路有点害怕,表示不想去了。李某说:“现在不想去晚了,否则杀你全家。”沈某无奈,之好前去,窃的香烟、名酒若干,在销赃是被抓获。[问题】王某、李某、刘某、沈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四人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如何?对他们的处罚原则???
    答:
王某、李某、刘某、沈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四人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如何?-----------------------------------------王某是教唆犯李某是主犯刘某是从犯(也可成为主犯)沈某是胁从犯对他们的处罚原则?王某: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刘某: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沈某: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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