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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时间和程序的有关规定

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第二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公示期间含节假日的,应予以扣除;公示期截止日为节假日的,同样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公示期截止日。

公示程序主要包括:(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下发任职决定前,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实践中,对需报上级备案、同时又需要进行公示的拟任职干部,一般情况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即可进行公示。其中,属于任前备案的,可不公示具体拟任职务。(2)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任用,并予以公布。对公示中有反映,而问题没有调查清楚之前,不要发任职通知。这是一条纪律,也是防止“带病提拔”的重要措施。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要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对群众反映重要问题回复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任职前谈话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结合起来,使各项制度衔接配套,产生整体效应。

(中国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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