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收入30万元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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