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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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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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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探索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途径,按照有关要求,结合丹江口市实际,开展了“三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三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

(一)三里桥村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工作情况。

为适应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增强集体经济实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6>82号)文件精神,丹江口市于20085月开始,对城中村资产较大、居民结构复杂的三里桥村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工作。

1、清产核资,摸清了集体资产价值。经清算工作组的清产核资,三里桥村集体资产总额为880.85万元,按性质分:经营性资产788.17万元,非经营性资产92.68万元;按形态分:固定资产544.84万元,流动资产336.01万元;拥有资源性土地总面积3179亩,其中:坡地915,柑橘等多经园477亩、林地1787亩。

   2、清人分类,明晰了村民身份。三里桥村有5个村民小组、6721372人,近800个劳动力,经清理确认总人数为3002名,按照相关规定将村民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户籍和实际居住都在村内并履行集体义务的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72人;第二类是原属村集体组织成员,由于各种原因农转非后户籍不在本村而居住在本村的996人;第三类是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户籍在村内但没有履行集体义务的人员,即外迁户人员896人;第四类为招工(干)人员及其衍生人口,经清查核实共有638人。经过清人分类,将村民身份分门别类,为股权配置奠定了基础。

   3、配股到人,保护了村民权益。根据配股方案,把清理、评估确认的净资产转换成股本量化到股民。按照清人分类结果,三里桥股份合作社共有股东1468名,总股数20554股,总股本金787.2万元,其中:基本股1468股,占总股数7 %,劳龄股19086股,占总股数93 %。通过配股到人,将集体资产所有权明确到人,维护了村民作为所有权人的利益。

   4、建章立制,规范了机构运行。为了规范股份合作社运作,根据《三里桥股份合作社章程》,相应设立了三里桥股份合作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建立健全了合作社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股东大会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董事会会议制度、董事会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事会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股东管理制度、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收益与分配管理制度等十项管理制度,使股份合作社从建立伊始就步入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

   5、阳光操作,和谐了多方关系。整个试点过程没有造成上访、群众聚集、干群之间的剧烈对抗或者与工作指导组的剧烈对抗,反而化解了过去由于集体产权不清,特别是集体资产的收益得不到合理的分配,村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证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得益于创新试点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充分尊重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产权制度创新工作开展以来,进一步理顺了企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关系,对单位的资产明确了产权,采取合股、租赁等方式,重新签订或补签了相关手续。试点工作中的每一个程序和步骤,都一一实行阳光操作,打消了村民疑虑,破除了工作阻力,推动了工作顺利开展,极大地改善了干群关系,促进了三里桥和谐社会建设。

(二)存在的问题

1、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认识有待提高。主要是“三村”干部和群众对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没有按照股份合作社章程操作,形同虚设,不利于改制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正常运作和发展。而改制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观念和业务素质也还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不利于盘活集体资产、壮大集体经济。

  2、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鄂办文[2008]47号文件,都出台了以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赋予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自主开发权为核心的优惠政策,在股份合作社没有得到落实。特别是在自主开发利用集体土地问题上,股份合作社在利用自有集体建设用地开展项目建设时受到严格限制,并得不到被征地后15%的安置建设用地,从而失去了不少好项目和发展机会。

(三)意见与建议

1、依法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坚持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由集体成员按股所有,社区资产运营股份合作社代表全体股东对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社区资产运营股份合作社依法、按章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强行改变集体所有性质,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2、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坚决纠正滥征滥占耕地、变相倒卖集体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要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积极推行留地安置、土地或征地补偿费入股安置,以土地换社保。对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按不低于被征地面积15%的标准,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用地,发展二、三产业,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长远生计。

3、落实优惠政策、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要制定“三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赋予集体土地自主开发权的优惠政策,盘活资产。对建立社区资产运营股份合作社的村,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服从城市建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自主开发利用集体土地,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实现集体土地收益,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当视同国有建设用地对待,在办证、税收等方面应当享受同等政策。

4、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选择土地条件好,村组班干部积极性高,力量强的村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将集体机动地、农民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由村集体、农户与合作社分别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入股合同,以实现土地长期、规模流转。

5、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对符合“三村”条件的村,继续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工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为股份合作社。 

6、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对农村集体资产、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经营租赁土地都纳入乡镇交易中心平台,公开透明交易,推动农村产权合理流动,提高集体资产、资源的有效利用。

7、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为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市应成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明确责任,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积极支持、配合改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3.1万亩,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11.6%,其中转包15900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51.3%;出租10633亩,占流转土地的34.3%;互换面积620亩,占流转土地面积的2%;转让面积2294亩,占流转土地的7.4%;股份合作面积1545亩,占流转面积的5%。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4126份。

(二)我市土地流转的主要特点

1、流转的户数逐年增加,流转的面积逐步扩大。2002年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劳务输出规模的不断壮大,农民的择业渠道日益拓宽,许多农民离开土地,走出家门寻找致富门路,加速了农村土地的流转。特别是近几年产业结构的调整,又引发了新一轮流转热潮,据统计,全市2008-2011年土地流转面积占全市总土地流转面积的60%

2、土地流转没有改变农业用途。我市90%的经营户在大农业的范围内,实行了多种经营,主要经营项目有:烟叶、柑桔、茶叶、核桃、尖椒、中药材及经济林等。在养殖上以水产、畜禽为主。如蒿坪镇黑垭村原是一个管理区,管理桑树坪、水泉沟、王家垭子等3个村,2400多人,耕地4200亩,由于交通不便,自然条件差,人口大量外流,2003年合并为一个村,目前人口仅有1014人,外流人员撂荒耕地达2000余亩,2004年村集体主动协商把撂荒的土地全部包租给外地老板,每亩年租金300元,现全部种植杨树。

3、土地流转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促进了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使大面积土地向经营能手、龙头企业、合作社转移,促进了产品、质量、数量的提高,形成规模经营,增强了市场竞争力。目前土地流转50亩以上的占我市土地流转面积的62%。二是优化了农业生产结构。蒿坪镇观音庙村流转土地500余亩给企业发展核桃产业,余家湾村流转土地300亩,发展示范观光旅游农业。三是推动了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一方面,土地流转进一步促使土地向种田能手和优势板块基地集中,向农产品生产企业集中,使农村分散、闲置的耕地、荒地、山林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聚集了土地、资金、市场等资源,给农业注入了新的社会资源。四是转变了农民收入的增长方式。一方面,每亩每年可以得到300-500元不等的租金收入,农民可以放心外物务工。另一方面,企业和业主通过租赁土地,为本地农民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如盐池河镇黄草坡村今年流转土地500亩,和十堰市人民医院签订10年中药材合同,土地流转每亩年价230元,并保证劳力出工一天支付60元劳务费。

(三)存在的问题

放活土地经营杈,合理流转土地是为了更好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发展规模经营,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1、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一是部分乡镇领导、村干部认识有误区。有的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和村委会没必要去引导和干预。有的简单地把搞活土地流转与稳定土地承包权对立起来,怕影响土地承包权的稳定。二是流转双方各有担心。农户有“两怕”:一怕丧失了土地经营权,没有了生活的最低“保障线”。二怕土地流转后得不到承包费。承包方也有“两怕”:一怕政策不稳定。二怕农户扯皮拉筋。前“两怕”让农民不敢拿出土地流转,后“两怕”导致承包方不敢大胆投入、大规模进行开发。

2、土地面积小,块数多,无法连片。我市地处鄂西北山区,地貌呈“七山二水一份田”,山多水多地少,土地集中成片少,多数都是呈分散,且人平耕地少,土地难集中,规模生产难。

3、流转合同不规范。很多土地流转还是以农户之间的口头协议为主,很少经过村委会审批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登记和合同鉴定,双方的权、责、利很不明确,一旦出现纠纷很难调解。有的即使有书面流转合同,也存在约定不明、权利义务不具体、流转期满处理办法不明确等问题。

4、服务机制有待健全。土地流转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尤其是缺乏连接流转双方的中介服务组织,致使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受阻,信息辐射面小,信息传播渠道不畅,“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土地流转的进程。此外,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也缺乏与市场挂钩的增长机制。

(四)推进土地流转的建议

1、加强领导,强化目标管理。必须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农村土地流转及其平台建设,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农村土地流转及其服务平台建设作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牛鼻子”,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切入点”和促进农业信息化的“突破口”来抓,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并强化目标绩效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深化思想认识,把握流转原则。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模式与现代农业的大生产越来越不相适应。我们一方面必须充分认识推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看到,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础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没有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就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农民的长期增收。另一方面,也要清醒地看到,土地流转受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3、培育市场主体,引导流转走向。一是扶持壮大龙头企业。重点扶持和培育壮大一批规模效益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向龙头企业流转,使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加强招商引资,吸引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二是培育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大户。以特色农业板块建设为依托,通过村级组织协调、散户资源协商相结合的办法,将散户经营的地块互换集中,发展规模特色农业。通过鼓励干部向农民租地搞示范、农村经纪人典型引路等方式,带动农民自愿转租承包,引导普通农民向规模化发展,逐步发展成为种养大户;三是大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引导扶持力度,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经营模式,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

4、出台支持政策,激发流转活力。一要建立财政扶持制度。我们也要学习竹溪、郧县的经验,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对土地连片流转面积达到规模的业主进行奖励。二要建立项目扶持制度。要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板块基地建设、扶贫开发、农机补助等涉农项目资金,对专业合作组织和规模经营主体给予项目倾斜,产生集聚效应。三要建立信贷支持制度。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和服务,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基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要积极推广联户联保小额贷款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开展信用合作。各级各方面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倾斜。同时,对符合土地规模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条件的,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在登记办证、用地、用水、用电、税收、治安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5、加强平台建设,规范土地运作。一是规范土地流转政策。三里桥村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工作严格执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流转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切实维护农民的经营自主杈。一切以农民增收、农业发展为主线,流转收益归原承包农户所有,不得以种种借口截留、挪用和扣缴,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二是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机制。建立开放、竟争、公平、有序、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积极开展土地评定、评估、登记等工作,充分发挥中介服务组织在土地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的媒介和桥梁作用;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同时建立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申请、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落实

专人负责土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三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项目建设,能够较好的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及时、公正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稿件来源:全国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湖北省丹江口市发展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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