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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对独居老人承担赡养义务?
谁应对独居老人承担赡养义务?

2011-02-17    来源:中国警察网   作者:韩文胜

  网友提问:

  我家隔壁住着一位老人,他的两个亲生儿子都去世了,只剩下两个不愿意赡养老人的儿媳妇和两个老人从未抚养过的养子及养女(户口本上是母子、母女关系)。老人有个孙子买了一套房子给老人,但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现在儿子去世了,房子被儿媳妇继承了,老人却被赶出来了,无家可归。现在由养女租了我隔壁的房子给老人住,并每天送三餐。请问谁最有责任照顾老人或4人都要平分责任?

  韩文胜律师:

  老人去世儿子房产等问题,属于遗产继承。老人作为去世儿子的父母,依法应当作为去世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去世儿子名下的房屋及其他所有遗产,拥有合法的继承权利,享有得到相应份额的权利。儿媳如果在老人在没有取得相应遗产的情况下,将老人从去世儿子名下的房屋中赶出,是错误的。

  照顾老人的问题,属于老人的赡养。因为父母对子女(包括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子女(包括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您隔壁老人的赡养问题,应本着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确定各赡养人应承担的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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