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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同是违约金 征“免”各不同,进项税额抵扣

小陈税务总结:

收的违约金,没有业务发生(如业务发生前或者业务就没有开始),不征收流转税

收的违约金,有业务发生,业务征收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支付违约金方,获取专票,也可以按照“业务”一起抵扣或不抵扣

收的违约金,有业务发生,业务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



【问题】某公司在购买货物时发现所购货物有瑕疵,决定将所有货物退给销货方。后经人民法院裁定,对方赔付该公司50余万元的赔偿金。请问,该公司收取的赔偿金是否作销售收入处理,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国税)

【解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导致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同时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

问: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案情简介:A公司向B公司提供服务,B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务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A公司将违约金收入挂在其它应付款,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目的。(江苏地税)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该纳入应税所得中,计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已向该企业依法追缴其少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并给予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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