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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预收物业费是否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

      物业公司在2010年12月预收3个月物业费(包括2010年12月及2011年1月、2月),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怎样缴纳?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故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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