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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购销合同霸王条款点评
    汽车销售公司、汽车4S店以《汽车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合同》、《汽车产品购销合同》、《汽车购销协议》、《汽车订购合约书》等形式提供具有合同性质的条款,该条款是汽车销售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属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国家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10年8月5号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的通知》后, 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港闸分局、南通市港闸区消费者协会对汽车经营单位格式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共收集汽车销售单位的格式合同19份。这些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公正的规定,现点评如下:(以下甲方指消费者,乙方指经营者)
    一、权利义务不对等、双倍赔偿“行不通”。
    1、甲方未如期提车且乙方催促后七日内仍未办理缴款提车手续的,乙方有权不退还甲方已交的定金并单方面终止协议,如乙方因各种非人为因素未能按期交车时可协商延长交车期,也可由乙方无息退还所交定金。
    2、甲方违约,乙方没收定金。因生产厂家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无理由不提车或退车,购车订金不退还。(乙方违约没有条款约束)。
    4、甲方违约,乙方将扣除定金作为甲方违约金,如乙方违约则退还甲方定金。
    5、甲方未能按约支付车款或不依约定日期及地点提车,则由乙方没收定金。甲方所订购之规格和颜色,厂方因故不生产或不能供货时,双方另行约定。
    点评:
    1、上述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汽车销售单位上述条款否定了定金的担保功能,违反了担保法和合同法对“收受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是无效的条款。
    2、上述条款免除了经营者的违约责任。上述条款规定,不管是各种非人为因素,不管是生产厂家原因,还是经销商原因,合同不能履行,汽车销售商只承担无息退还定金。更有甚者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条款甚至没有经营者违约责任,这种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免除了经营者一方违约时承担的违约责任,排除了消费者守约情况下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上述条款是无效条款。
    二、汽车“先天性”故障可免责。
    1、甲方对所购车辆外观及质量有异议,需当场提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车辆符合合同标准。
    2、如属于在汽车交车以前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属于不知情的,则乙方可以免责。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汽车属于大件精密商品,对于“先天性”故障和质量问题,要求消费者在短暂的交车时间内发现,简置是天方夜谭。《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主体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出卖方尽管对标的物的质量问题不清楚、不知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所售汽车的质量问题,如协助消费者向厂家追究责任,或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厂家追究责任。“不知情就可免责”条款,既不通情又不达理,是地道的逃避责任的做法。
    三、“订金”、“定金”,违约“银子”通吃。
    1、甲方违约,乙方可以不为甲方保留合同车辆,并保留不退还“订金”或扣除部分“订金”的权力。
    2、购车人违约,订金由乙方没收。
“    定金”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额度钱款,具有担保的性质。商家毁约消费者可双倍索要定金,而消费者违约,就将损失定金。而“订金”相当于一种“预付款”形式,由于消费者原因要求退订,可以和商家返还“订金”。上述格式合同中,对定金和订金的处理方法和处理方式存在原则上的错误,其条款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任意扩大经营者的权利。经营者自我授权对消费者进行处罚,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说明:
    (为加大个案投诉向规范行业经营行为转变,我会针对我区特点,2010年重点对汽车经营单位和汽车4S店格式合同开展调查,并进行点评,写出《规范汽车格式合同刻不容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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