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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债转股市场化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长信固收研究。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并同时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债转股17年后正式重启。今年以来企业债务违约风险事件数量激增,文件的推出也有助于适时解决企业和银行之间关于债转股的争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应该说是这次债转股的最大特点。法治化债转股的核心内涵有两条:一是债转股谁作主;二是按照什么规则进行债转股。市场化原则就是强调债转股谁作主,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而不是由政府说了算,也不是某一个单一的市场主体说了算,而是相关的市场主体协商确定。

  为什么要债转股?近年来,中国企业杠杆率高企,债务规模增长过快,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之一,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可以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增强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促进企业改组改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   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根据文件,三类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而四类企业则明确禁止债转股,包括: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关于债转股的兜底问题,本次意见也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将不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也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长信固收研究

(责任编辑:陶海玲 HF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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