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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公诉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一百六十、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东吴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秦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针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陈某、秦某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并出示了有关证据材料。这些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应认定合法有效。这些证据已经充分说明本院指控两名被告人抢劫的犯罪事实,两被告人经预谋,于2009120日晚8时许,至本市农机技校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暴力的手段对途径此地的陈刚实施抢劫,劫得现金人民币50元。

被告人陈某、秦某不仅在主观上具有抢劫公民合法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被告人秦某、陈某的认罪态度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秦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陈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秦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综合以上意见,建议法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抢劫罪判处秦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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