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小区过程中,在业主委员会暂时缺位的情况下,能否自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公共收益的使用问题?本文以华阳街道某小区为例。
一、公共收益的使用因由业主共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以上规定,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其如何使用,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有业主共同决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具有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川建房发〔2016〕550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权利和管理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规定:“(十)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
《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街道办、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决定”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如物业管理企业不受理,也可以书面向业委会反应,如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或事项可通过业委会协调解决,如协调未果,可以按照召开业主大会或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或临时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同时相关利害人员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代表着和维护者。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由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业主委员会缺位的情况下,也应由街道办、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物业服务企业无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召开业主
大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以上规定,首先,物业服务企业不属于法律法规以及《XX小区管理规约》《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召开业主大会的主体;其次,召开过程中,无监督单位、个人等,物业服务企业无法保障召开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再次,最终形成的决议,业主可主张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予执行。
综上,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看,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均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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