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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四川大部分地区二套房首付比例调为50% 成都部分调至70%

导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印发了《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进行了规定,并要求自2018年8月24日起实施执行。

       小编就大家所关心的购房首付比例新变化进行梳理,助你迅速了解四川全省各地区的购房首付比例详细规定。



01

首次购房


        根据通知,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四川省其他地区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02

拥有1套住房


       已经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

       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

       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

       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全省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03

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


       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

       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

)、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全省其他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04

坚决遏制投机炒房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首套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要结合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对于在通知发布之日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出具首付款缴纳有效凭证,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执行



附录

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相关要求,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配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文件的有关调控措施,经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2018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约定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执行标准如下:

1

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四川省其他地区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


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区南部园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1个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且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5年;四川省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除西昌市)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全省其他地区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3

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等12个区域已拥有2套及以上(无论是否有贷款或是否结清相应贷款)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省其他地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4

对于房地产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的市州和区域,市州市场利率定价自律联席会议可配合市州政府房地产调控措施,向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提出调整当地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建议。

5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首套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要结合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要求以及本机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并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要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等的审核力度,严禁挪用消费贷购房、违规提供首付贷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

6

本通知自2018年8月24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出具首付款缴纳有效凭证,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执行。

7

本通知未明确事宜继续按本通知前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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