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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范围使用。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可以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2、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3、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6、依法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使用方案;

7、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8、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9、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签名后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1、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2、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4、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5、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6、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7、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8、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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